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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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9-10-15国烟审〔2009〕401号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现将《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出资人职责,规范行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行业所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实现,

2、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内部审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监督,检查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各项制度和业务的健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关联企业可以参照执行)。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人;地市级公

3、司和卷烟厂、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且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人。  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可依据生产规模、下属企业数量等情况,适当增加专职审计人员,以满足实际审计工作需要。  第五条 审计机构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证书。  审计机构负责人要具备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的审计或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上级审计机构的同意。第三章 权限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4、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

5、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和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企业审计机构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评价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  (三)开展对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依据国家财税制度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它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

6、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九)围绕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审计监督,主要对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大额物资采购等环节开展日常审计监督。  (十)完善内部审计基础工作,推进审计信息化等各类审计方式、方法的创新,促进行业审计工作规范化、标

7、准化。  (十一)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企业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有关经营绩效评价规定进行。  第九条 企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要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项目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者)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者)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要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派出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

8、(或主审),实行审计组长(或主审)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审计组通过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保证审计项目工作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组要于现场审计结束前,就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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