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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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外汇金宏系统试点银行范围的通知汇发[2009]28号“金宏工程”是国家重点规划建设的十二大电子政务系统之一。根据“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金宏系统)的建设要求和工作计划,外汇金宏系统主要实现数据采集、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为做好外汇金宏系统的推广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09年7月13日起,在业务量较大的银行进行外汇金宏系统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内容及范围(一)此次试点内容主要包括: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消息传输系统(简称MTS)。(二)试点范围包括国家外汇

2、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业务量较大银行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二、试点方案(一)试点工作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外汇金宏系统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见附件1),统筹考虑银行、外汇局的情况,采用“并行试点,分阶段开展,集中切换上线”的方案实施。(二)试点期间,银行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和外汇金宏系统并行,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三)外汇局、试点银行及在试点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

3、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4)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进出口核销专用信息申报。(四)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各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内“收款人/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和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境外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如果基础信息中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或者申报主体的对公、对私属性改变,银行应先将原基础信息删除,并说明删除原因,然后按新的申报号码重新生成基础

4、信息并进行申报。若只是币种、金额修改,则应在原基础信息基础上对申报信息/核销信息重新申报。为保证申报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各外汇局应当及时对外汇金宏系统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原则上应于当日将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完毕。对于境内机构,《单位基本情况表》“机构名称”字段应为中文;对于境外机构,“机构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三、试点准备(一)试点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9]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0

5、9]33号)的要求,完成接口程序的开发测试以及有关网络和设备的准备工作。(二)各试点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培训的通知(汇国发[2009]10号)的要求,做好各自系统内的培训工作。(三)各分支局和试点银行应积极做好试点有关的宣传工作。四、试点要求(一)试点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外汇局和试点银行的试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密切沟通。试点工作期间的相关工作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邮箱发送给各分局和试点银行,各分局和试点银行应指定专人关注邮箱中发布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各分局

6、和试点银行应建立电话支持热线,及时解答试点问题。各分局和试点银行应于2009年7月24日前将支持电话号码报告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办公室。(二)试点期间,外汇局和试点银行应按试点方案要求,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并通过简报形式及时反映试点情况和报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三)外汇局应及时处理有关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和核对、国际收支业务准入、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等工作,并对辖内试点银行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四)各分局和试点银行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和外汇金宏系统操作手册,于2009年8月10日之前对系统试点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就附件2、附件3、附件4,以

7、及外汇金宏系统操作手册提出反馈意见,涉及银行接口程序的问题应及时完善。(五)各分局和试点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分别及时转发给辖内外汇局和试点银行,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在试点工作中,如遇问题需要咨询,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8402390(技术)、68402319(业务)传真电话:68402493。外汇局内网邮箱:safejinhong@mailsafe;互联网邮箱safejinhong@sinacom。附件:1、外汇金宏系统试点方案2、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3、贸易进口付汇核

8、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二OO九年七月十日主题词:国际收支 金宏系统 试点 通知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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