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YY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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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1.主体:(1)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2)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体不同。二.受贿罪1.本罪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贿罪的对象为财物:包括财产(金钱、实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设定债权、免除债务等)2.行为方式:索贿、受贿、商业受贿、斡旋受贿(388条)、事后受贿、变相受贿。索贿收受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斡旋受贿+为他人谋

2、取不正当利益(1)索取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或承诺(明示或暗示);(2)斡旋受贿(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3)事后受贿(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4)常见的变相受贿有:A.交易型受贿;B.干股分红型受贿;C.合作投资型受贿;D.受托理财型受贿;E.赌博型受贿;F.干薪型受贿;G.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H.权属未变更型受贿。3.既遂标准:收受贿赂——接受贿赂索取贿赂—

3、—实施了索要行为4.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挪用公款罪1.概念: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2.对象:公款、国库券、特定款物。(1)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2)个别情况下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可以是物,即特定款物(3)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3.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

4、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下,本人认识的用途与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应以本人认识作为构成犯罪的根据。4.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以下三种情形:(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

5、处罚。5.共犯问题: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6.数罪并罚问题: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7.转化犯问题:“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犯处理(1)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否则,转化成贪污罪(2)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处。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

6、系密切的人刑法中规定的十一种贿赂犯罪1.受贿罪:(索贿、收贿)2.斡旋受贿:(1)不是独立的罪名,仍定受贿罪(2)没有职务上的隶属或制约关系3.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因被勒索而被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4.单位受贿罪:(1)这里的单位只能是“国字头”的单位,而不能是私营等单位;(2)与对单位行贿罪是对合犯。5.单位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这里的单位可以是所有单位,不一定限于“国字头”的单位。6.对单位行贿

7、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这里的单位必须是“国字头”的单位,不能是私营等单位;(3)与单位受贿罪是对合犯。7.介绍贿赂罪:(1)存在着“三方当事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受贿人;(2)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3)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2)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的人。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2)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对合犯。10.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谋取不正当利益;(2)与

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对合犯。1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对这里的“外国”应做扩大理解;(2)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五.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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