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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以下简称评估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培养高素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队伍,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评估咨询人员。第三条评估咨询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评估咨询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其申请备案的必要条件。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一)制定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大纲;(二)制定评估咨
2、询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三)组织编写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四)组织开展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五)组织开展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研讨和培训;(六)组织开展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第六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评估咨询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第七条评估咨询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评估咨询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第三章内容、形式及学时第八条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理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务、职业道德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第九
3、条评估咨询人员可以参加下列形式的继续教育:(一)人才中心举办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培训班及继续教育培训班,相关专业论坛、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二)人才中心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培训班及继续教育培训班,相关专业研讨会等。第十条下列情形视为评估咨询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一)担任人才中心举办的评估咨询人员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人、相关专业论坛(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演讲人;(二)参加国家林业局评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质量检查、专案调查及工作责任鉴定;(三)参与国家及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准则制订;
4、(四)参与省级以上(含省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关政策、法规制订;(五)参加人才中心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教材编写;(六)公开出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著;(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期刊发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论文。第十一条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2年。每一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个学时,其中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2个学时。继续教育学时在当年和次年有效。第十二条评估咨询人员参加第八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每45分钟为一个学时,人才中心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继续教育学时。第十三条评估咨询人员参加第九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应填写《森
5、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附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人才中心确认学时。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一)担任授课人、专业论坛(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3倍确认学时;(二)参加工作质量检查、专家论证及工作责任鉴定每天确认3个学时;(三)参加有关技术标准、评估准则制订,项目组长每项确认8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项确认4个学时;(四)参加有关政策、法规制订,项目组长每项确认8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项确认4个学时;(五)参加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3个学时;(六)公开出版专著,独著每项确认24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项确认
6、12个学时,其他作者确认3个学时;(七)发表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每篇确认6个学时。第十四条评估咨询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进行公告:(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三)其他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的行为。第四章考核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培训实行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考核结果通报所在单位。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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