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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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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旗城乡统筹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专项行动方案》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三农”公益事业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在实施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治、依法行政的原则。第四条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三农”公益事业
2、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接受旗委维稳领导小组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第二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站队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项目开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三农”公益事业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关系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涉农国有企业改
3、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三农”公益事业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领域方面的规定,在出台前,由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随规定草案提交旗政府审定。第七条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项目开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三农”公益事业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一)制定的规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二)制定的规定是否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 (三)制定的规定能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
4、,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四)制定的规定是否对规定出台前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项目开发、涉农国有企业改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三农”公益事业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是否会引发较大的社会不稳定事件等。 第八条涉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三农”公益事业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领域相关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进行风险评估准备,由起草的相关单位制定评估方案,报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二)将规定草案通
5、过有关形式进行公告或公示,让广大群众了解新规定的内容。 (三)分别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 (四)依据有关法规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相关规定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相关规定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五)综合各方意见,对有关规定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对涉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项目开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三农”公益事业政策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相关规定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
6、急预案,最后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有关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出台规定的基本情况及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对规定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三)对规定出台可能引发的矛盾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应对措施。(四)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的意见、专家的意见。 (五)结论。 第十条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全程跟踪有关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严格审核报告,做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审查审核建议,并报旗委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经评估
7、、审核,付诸实施的有关规定,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全过程稳控并做好后续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并将有关稳控情况形成报告,报旗委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负责组织对农业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对不认真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而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将严肃追究有关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法从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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