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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05-0622:42:55 作者:西安市人民政府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中】【小】· 标题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号第97号发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4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标 题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文 号 第97号 发布单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2-05-04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97号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2、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3月13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
3、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4、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5、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
6、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相关文件; (四)征收补偿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
7、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条 实施房屋征收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8、 (一)暂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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