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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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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法规案例精选1.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
2、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案例评析]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3、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
4、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2.出租土地不等于合办公司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与朝阳区某乡政府(甲方)协商,准备利用该乡的土地搞些开发经营。乡政府以该乡经济合作社(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所以即甲方)的名义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规定双方联合兴办京达公司。甲方提供50亩土地作为出资,乙方出钱,在这块土地上兴建若干别墅,作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预计利润可观。公司开始运作后,由乙方全权管理,甲方不参与管理过程,双方联营年限为50年,不
5、论盈亏,乙方每年都要分期付给甲方利润和管理费。合同签订后,乙方感到有些不踏实,请求法律咨询。[案例评析](1)双方的合作是不合法的。签约主体的资格不对。乙方开始是与乡政府谈的,签约的却是乡经济合作社。因为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交易,更不能作为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乡政府不能与乙方签订合办公司的契约。同时,乡经济合作社也没有签约的资格,因为所签协议并非普通经济合同,而是有关土地的合同。乡经济合作社不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人,不能代表农民集体处分乡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
6、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乡经济合作社虽与乡政府是一套班子,但却是两块牌子,从法律上讲,是一个经济实体,不能对土地进行处分并从中受益。(2)协议的内容是违法的,属于无效协议。合同中约定的所谓甲方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过程,只定期收取利润、费用而不承担风险等,完全不符合一般合营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说明甲方根本不是为了联营公司,而是单纯想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赚取利益。《土地法》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要想将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建设用
7、地,必须先经国家征用,转变为全民所有土地。土地使用人也要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正是为图省事并少交费用,才采取所谓联办公司的方式。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或者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情形,都被视为房地产的转让。明明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出租土地,却声称合办公司,变相出租或变相转让土地,其实是一种逃避法律,逃脱税费的行为。这一行为的违法性显而易见。所以,本协议从签订之时起就是无效的。(3)本案存在着全
8、局性的法律风险。《土地法》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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