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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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建二班:田欣妮(案例陈述)高韵(案例分析)严敏嘉(PPT制作)刘畅(案例查找)土木工程案例分析543start某企业预建办公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2月1日至2月20日,地基完工;2月21日至4月30日,主体工程竣工;5月1日至5月10日,全部工程竣工。开工后,企业检查人员多次要求缩短工期均被建筑公司拒绝。为使工程尽早完工,检查人员又以建筑公司名义,要求材料供应商提前送货至工地。造成材料堆积过多,管理困难,部分材料损坏。建筑公司遂起诉企业。企业以检查作业进度,督促企业完工为由抗辩。法院判决企业抗辩不成立,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发包方如何行使检查监督权问题

2、。我们的问题:名词解析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名词解析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开工后,企业检查人员多次要求缩短工期均被建筑公司拒绝。为使工程尽早完工,检查人员又以建筑公司名义,要求材料供应商提前送货至工地。造成材料堆积过多,管理困难,部分材料损坏。“

3、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企业派专人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的行为本身是行使检查权的表现。但是,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的范围。而且,以建筑公司名义促使材料供应商提早供货,在客观上妨碍了建筑公司的正常作业,因而构成权利滥用行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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