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常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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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罪过形式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间接故意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一个危害结果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又可以分为情况:A、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2、B、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两者区别:(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特点“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是否构成犯罪的条件  1.主体条件:当事人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条件: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3.客观方面:当事

4、人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规定,应受刑事处罚,也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4.客体方面: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犯罪预备是想还没做,犯罪未遂是想而不能,犯罪中止是能而不想.)犯罪预备: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没有实行行为.犯罪未遂:实行了犯罪行为,但是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客观阻却原因,没有达到主观目的.犯罪中止:也实行了犯罪行为,但是因为自身主观的原因,放弃达到犯罪目的.

5、遗嘱继承的分配方式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6、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民事行为4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国企改为股份的可少于5人,发起人要过半在中国境内居住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

7、额。不低于500万元,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1)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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