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探讨与研究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探讨与研究

ID:40641541

大小:31.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8-05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探讨与研究_第1页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探讨与研究_第2页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探讨与研究_第3页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探讨与研究_第4页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探讨与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探讨与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查处

2、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在授权范围内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无照经营行为。  公安、税务、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农民销售自产的、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  (二)经批准设点销售季节性农副产品;  

3、(三)经批准开办各类商品展销会;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设立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办理歇业、停业、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

4、动的;  (六)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营业执照;  (二)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三)违反有关规定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银行账户、证明;  (四)为无照

5、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禁止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无照经营相关的情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账册、发票、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设备、工具、资料等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当事人的财物查封、扣

6、押决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取证时,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三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制作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各执一份。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无见

7、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查封、扣押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当事人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后,应当自财物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七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事人接受调查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财物作出认定,对不属于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财物,应当在作出认定后二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财物归还当事人。  当事人不按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告通知

8、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当事人仍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财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禁止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易变质及其他难以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取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