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_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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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承包经营权登记与其他村民小组或单位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应先申请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所有权后,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可以暂缓登记。注:承包农户与其他村民小组地界之间的争议一般属于所有权争议,对这类所有权争议的处理,由工作小组报国土部门进行处理。对争议未解决,所有权属不明晰的地块暂缓登记。二、存在承包经营纠纷土地的登记对于承包地块和边界存在争议的,由集体土地承包登记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或者按集体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确定登

2、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注:主要是本组内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地块和边界争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或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解决后登记,争议未解决暂缓登记。农户其他没有争议的承包地地块正常登记。三、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耕地承包登记范围。农户自行在家庭承包土地上栽植树木,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农户在家庭方式承包的耕地上栽植果树的,列入登记范围。注:对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分三个层次①林业部门颁发了林权证的不予登记;②在

3、承包地上栽植树木,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的,予以登记(主要从物权角度考虑,以登记为准,对这一类型情况,以后申请林权证的再进行变更);③在承包地上栽植果树的予以登记。四、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

4、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向受转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注:流转的类型有转包、出租、入股(抵押)、互换、转让几种方式。现行土地流转操作上实行的是所有权、承包权(承包关系)、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方式。①转包、出租、入股流转的经营权,承包农户和发包方的承包关系(承包权)依然存在。登记时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向受转经营者颁证。②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既是经营权的流转,同时原承包农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承包权)自行灭失,登记时按互换、转让后的承包关系登记。注意问题:⑴跨组互换,双方村民小组同意的,按互

5、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⑵组内转让的按受让方登记(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五、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对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核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如果占用土地可恢复为农用地,仍按原承包农户进行登记;若建设了固定性建筑,则不对该面积确权登记。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集体经济组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注:自行改变用途,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能恢复农用地的予以登记。不能恢复对违法面积不予登记,同时土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流转给别人后,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转入方改变用途,

6、能恢复农用地的按规定登记。不能恢复农用地的,对违法面积不予登记,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土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注意问题:本条的前置条件是流转合同以书面形式审查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六、农户开垦荒地和复耕土地的登记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和复耕的窑场、水渠、宅基地等,不应登记为其承包土地,是否收回其土地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对集体同意由农户开垦、复耕并允许农户经营的土地,可以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应交集体的承包金,执行本意见关于其他方式承包登记的规定。注:集体的四荒地经营、收益归全体经济组织成员决

7、定和所有,不同于家庭承包的耕地。①对于未经经济组织同意,开垦、复耕四荒地,不能作为承包地登记。具体怎么处理,由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同意后的方案进行处理(会议记录存档)。②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开垦、复耕的,不能作为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登记,待本次家庭承包方式确权登记颁证结束后,按其他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后进行登记。七、规划整理的土地登记登记工作开始前,鼓励村民小组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引导农户对细碎化的承包地块进行整合,减少户均承包地块,扩大经营规模,然后按整合后确定的土地承包关系登记。对以前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

8、转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界限后进行登记,建立土地承包档案。这种情况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供档案记载使用,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注: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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