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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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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卫生法的特征(一)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二)广泛性和综合性(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四)社会共同性※三、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二)预防为主的原则(三)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四)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六)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七)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四、卫生法的渊源1.宪法2.卫生法律3.卫生行政法规4.地方性卫生法规5.卫生规章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7.卫生标准
2、、规范和规程8.国际卫生条约五、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六、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构成的,在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七、卫生法的效力范围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二、卫生法的空间效力三、卫生法对人的效力第二章、传染病防治法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是
3、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传染病分类依据:严重程度,传播的速度、方式,进行监测、管理采取的措施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甲类传染病的病种: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等25种丙类传染病10种三、增减病种的权限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甲类传染病和炭疽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在2小时像发
4、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乙类6小时,丙类12小时。四、传染病监测概念传染病监测是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五、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炭疽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予以隔离治疗。六、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七、宣布疫区: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
5、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宣布疫区封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疫区解锁:有原决定机关决定。八、法律责任:(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四)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五)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三章、献血法※一、献血法的概念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无偿献血的主体:18-55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国家
6、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三、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四、每次一般为200ml,最多不得超过400ml,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五、法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常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有其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六、1998年10月1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二、医疗机构的概念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
7、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三、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医疗机构的校验:床位100张以下,1年校验一次;床位100张以上,3年校验一次;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8、。五、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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