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教普〔20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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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教普〔2010〕39号2010年苏州市吴中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各小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和《苏州市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以下简称《三项规定》)(苏教办〔20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今年我区小学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继续围绕“办好每一所

2、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个教师”的目标,积极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完善小学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二、基本原则6(一)坚持义务教育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镇(区、街道)政府和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的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提供免费公办学校学位;新生入学实行按施教区就近免试入学。(二)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两个为主”的规定,各镇(区、街道)政府和学校要切实保障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要提供足够的公

3、办小学吸纳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逐步调整不符合苏州市现代化学校办学标准的民工子弟学校,逐步提高公办学校吸纳外来人口子女的比例。2010年,公办学校吸纳外来人口子女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三)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要切实保障具有学习能力的残障儿童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做好各类中度以下残障儿童入学工作,按施教区实行随班就读。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的力度,确保每个贫困家庭的子女、外来人口子女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三、入学对象1.凡年满6周岁(2004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各小学不

4、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适当延缓。2.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本区,经批准同意在吴中区入学的适龄儿童。四、报名办法(一)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持户口本、6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房卡)和预防接种证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二)根据有关政策,外来人口适龄儿童,持原籍户口本、暂住证、法定监护人在吴中区经劳动人事部门签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经营的相关工作证明、独生子女证(或流入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证明)和预防接种证等到暂住地所在施教区学校申请报名。五、工作

5、要求(一)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居住地保持一致。适龄儿童入学所属施教区的确定:1.适龄儿童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适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3.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

6、教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区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本区;④孤儿。4.户口随父母中一方在施教区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中另一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区依法入学:①6现役军人(含武警);②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③户口不在本区或系农村户口;④单亲、离异(学生户口随法定监护人)。5.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6.适龄儿童父母或其

7、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镇(区、街道)政府根据监护人及其学生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或无“房卡房”,父母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子女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准。7.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原因而乔迁新居的,虽人已迁新居,但户籍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但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镇(区、街道)

8、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施教区学校。(二)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学位告知及咨询接待工作。各公办小学统一于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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