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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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紫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民政工委主任王西兵按照县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工作安排,由法工委牵头组成的专题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周静的带领下,于9月20日至9月30日分别深入到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和县司法局,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座谈讨论等方式,对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情况暨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执行《决议》的基本情况自《决议》发布以来,县人民检察院高

2、度重视,多管齐下,切实加强了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提升了法律监督能力。自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以后,县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契机,组织全院检察人员深入学习《决议》和相关诉讼程序规定,通过举办检察论坛、岗位练兵、业务轮训、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提高了检察人员对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检察机关各科室的职责和要求,掌握了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并通过一系列有序的司法实践有效提升了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

3、,为做好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奠定了基础。(二)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一是定期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推进法律监督工作中加强支持和配合。二是单独或与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紫阳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监督的若干意见》等数个具有实践意义的制度性文件,创新了工作方法、规范了法律监督行为,提高了法律监督工作实效。三是加强了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出台了相关衔接规定,加大了对刑事犯罪案件移交工作的监督力度。四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提请人民监督员评议工作

4、、推行检务公开、检务督察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本院自身办案活动的监督力度,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三)加强了法律监督实践。近两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决议》要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提出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提起抗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手段,针对执法、司法环节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进行了法律监督。无论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针对其他司法部门的监督上,还是在对自身办案活动的监督上,县人民检察院都采取了积极的监督措施,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受到了上级人民

5、检察院和辖区人民群众的好评。二、贯彻执行《决议》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近两年来,虽然县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因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操作程序复杂,加之受到检察队伍自身人员结构、思维模式的影响和各种外部体制因素的制约,使法律监督工作不能完全覆盖每个诉讼环节,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少数检察人员对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法律监督主动性。有的检察人员对法律监督的

6、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于“坐堂办案”、“就事论事”,局限于通过当事人申诉、群众举报、有关机关转办等“被动”方式获取监督线索,缺乏积极参与诉讼监督的主动性;有的检察人员有“重刑轻民”的思想,对与检察工作联系紧密的刑事诉讼的监督较为关注,放松了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有的检察人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重形式轻实效,发出的究违通知和检察建议数量多落实少,不注重对法律监督文书的督办复查。(二)法律监督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线索来源比较被动和单一,与其他执法部门联系沟通不足,刑事犯罪案件移送监督的覆盖面不广,致使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

7、依法惩处;二是与其他执法、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不够完善,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没有得到充分运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刚性措施不足;三是对诉讼监督的评价、考核、激励机制不够成熟,没有充分调动检察人员的监督积极性;四是其他执法、司法部门贯彻执行检察院监督意见的机制不健全,缺乏后续督办复查环节,降低了监督实效。(三)法律监督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一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环节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二是对刑事立案监督不全面,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违法撤案和以罚代刑等现象不同程度

8、的存在,如调研中发现的:公安机关要求仅持有轻伤鉴定结论和报警记录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受害人直接到法院自诉的现象即属于有案不立的范畴,这类现象在侦查机关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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