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犯罪的基本问题_桂亚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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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探讨考试作弊犯罪的基本问题桂亚胜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四种考试作弊犯罪。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作弊才可能构成犯罪。考试作弊犯罪的行为方式可以分为组织行为、帮助行为和替考行为。组织作弊行为和协助组织作弊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组织替考构成组织作弊罪,不同类型的帮助行为触犯的罪名也不相同。对考试作弊犯罪处罚规定基本合理,但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关键词:考试作弊;组织作弊;作弊犯罪【中图分类号】G4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8427(2015)10-0010-6在2015年的高考中,又曝出了一些考试作弊的施前款犯罪提

2、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事件,其中以江西南昌“6.7组织替考事件”最为恶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劣。有关方面现已查明这是一起由外省替考组织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在网上招揽高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通过请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师和社会中介人员,串通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南昌市东湖区、青云谱区招考办及医院有关工作人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条文共分为四款。理员,弄虚作假,为外省籍考生在江西违规报名、体论上认为,这四款分别规定了四个罪名,即组织作检,从

3、而实施替考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弊罪,协助组织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1]件。一直以来,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罪和替考罪。对于这四个罪名,本文将其概括地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称为“考试作弊犯罪”。成为社会的共识。尽管考试作弊在实践中屡屡发生,但作为刑事与此同时,作弊入刑的相关立法工作也正稳步犯罪来处理,在我国刑法中还是一个新的课题,有推进。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必要深入研究。对此,笔者着重探讨考试作弊犯罪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的几个基本问题。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

4、案(九)》)。在这次1考试作弊犯罪中的相关概念修正中,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从《修正案(九)》的规定来看,并非任何考试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的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构成犯罪。在行为方式上,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只有“作弊”才能入刑;在适用范围上,考试作弊犯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罪也仅限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认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本罪,需要厘清几个基本概念。[作者简介]桂亚胜,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5、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海201620)10中国考试理论探讨2015年第10期[3]第一,何为“作弊”?一般认为,在考试中的所弊的行为。”谓“作弊”是指在考试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教育部《国家教育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行为,作弊属于典型的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于考试作弊作出了非常科考试违规违纪。在不同的考试中,一般都有针对该学、细致和全面的规定,同时还设有兜底条款,更保考试违规违纪认定及处理的专门规定,其中也包括证了该办法具有很强的适用性。正因如此,笔者认对于作弊的规定。比如在公务员考试中有《公务员为,尽管这一办法针对的是国家教

6、育考试,但对其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在司法考试中他考试中的作弊的认定也应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在专业技术在刑法上,完全可以参照该规定,确定是否存在作人员资格考试中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弊行为。规行为处理规定》等。但是,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第二,何为“国家考试”?在理论上,根据考试教育部2012年修订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举办者的不同,考试可以分为国家考试、社会考试办法》。该办法最大的特点在于严格区别了考试作和自治考试。国家考试是指由国家机关设立的、由弊和考试违纪的不同,从而明确了不是所有的考试国家法定机关

7、组织实施的,为达到特定的国家目的违纪都能成为考试作弊。对于作弊的表现,该办法而进行的考试。国家考试是由国家设立的,往往是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规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形式设立;国家考试的组织实施者是国家机关,或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这些机关担负着考试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的信息发布、考场及考务人员的征用、考试的具体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实施、考试结果的评定等职责。[4]在实践中,国家

8、考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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