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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对考试作弊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门”事件频发,甚至有越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的行为方式涵盖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该三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这必将有助于惩治此类犯罪,强化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一、考试作弊入刑的进步意义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频繁曝出“作弊门”
2、,如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等。而我国在处理此类案件也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两难之地,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受理案件,只能转给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目前调整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法律依据主要是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这些规定的处罚力度显然无法达到遏制此类行为发生的效果。因此,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在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
3、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对打击近年来越来越猖狂的作弊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遏制也会更加有针对性。二、《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的分析《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对考试作弊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4、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2015年10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条文中规定的三种行为规定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考试犯罪立法
5、的核心在于对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规定的分析笔者将从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两个方面展开。(一)适用范围从条文规定来看,考试作弊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才规定为犯罪,那么对“法律规定”和“国家考试”的范围界定尤为重要。1、国家考试国家考试是指由国家机关设立的、由国家法定机关组织实施的、为达到特定的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考试,其首先是一种国家活动,因为在法治国家,国家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规范下运行,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同时,国家考试活动又是一种考试活动,应当遵循考试的科学规律,
6、达到考试的目的。我国现行的考试形态主要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如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资格考试,如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水平考试,如计算机水平考试;公务员考试。据此,虽然我国当前考试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是只有在国家考试中的作弊等行为,才是构成《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2、法律规定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泛指所有国家制定认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宪法、法律(狭义)、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学者认为此处“法律规定”中的“法律”是狭义
7、上的法律,本文亦赞同此观点,就现行的许多考试来说,虽然在生活中习以为常,但其并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大多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例如托福考试是由国务院国务院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批准的、根据《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的水平考试,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将国家考试限定在“法律规定”内,一方面不致于使得刑法的打击面过大而模糊了打击重点,另外,现有的一些国家考试在设置和适用依据上本身就存在问题,追究这类考试中的作弊人员的刑事责任显然也不合理。(二)行为类型1、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在国家考
8、试中作弊,是对我国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平考试制度的公然冲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的客体较为严重,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规定看,其打击的重点并非作弊行为本身,而是对作弊的组织行为,“组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在我国刑法中,将一定的“组织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已有先例,例如,在《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中第一款即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该条款中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指是指以招募、雇用、介绍、强迫、引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据此,在组织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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