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讲义(十五)通常诉讼程序起诉

民事诉讼法讲义(十五)通常诉讼程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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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訴訟法講義─(十五)通常訴訟程序─起訴(二)1起訴程式(§244I)訴訟標的:法院審判之對象或客體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其他事項(有正當利益或權利保護必要):證書真偽2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得附條件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245)表明請求最低金額(§244IV)得為預備聲明3訴之合併單一之訴vs.合併之訴合併之訴:訴之要素複數當事人:訴之主體合併(共同訴訟)訴訟標的:訴之客體合併訴之主體、客體合併4訴之客體合併(請求合併)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就數訴訟標的受訴法院就其一訴訟有管轄權專屬管轄除外(§248)得行同種訴訟程序(§248但)通

2、常訴訟程序得合併依金額所定之簡易訴訟程序(參考§435)法律許可合併無禁止合併規定5訴之客體合併之種類單純合併預備合併(假定合併)選擇合併重疊合併(競合合併)6單純合併無牽連請求:訴訟標的無事實上或法律上牽連關係有牽連請求事實上牽連:ex.以同一契約書載明二以上法律關係法律上牽連:ex.合併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及請求返還不動產7預備合併(假定合併)意義:合併提起(聲明)具互斥關係之二訴特性:不論何審級,審理先位、備位之訴係附(解除)條件先位之訴有理由,不需就備位之訴裁判ex.以請求離婚為先位之訴,以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為備位之訴被告

3、提出異議(§197),不許訴訟主體預備合併8選擇合併意義:以一聲明(非單一)合併提起數不同給付之訴特性債務人有選擇權(民法§208)之選擇之債法院須全部裁判被告得擇一給付旁論:日本學者對選擇合併(擇一合併)之定義近似我國競合合併9重疊合併(競合合併)意義:以單一聲明合併主張數訴訟標的特性目的同一ex.以不堪同居之虐待及一方意圖殺害他方為由,訴請離婚10旁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我國實務見解)實體法:數請求權→請求權競合(併存)訴訟法:數訴訟標的→競合合併新訴訟標的理論(我國少數學者見解)實體法:數請求權基礎(根據、主張)→請求權基礎

4、競合訴訟法:一訴訟標的(數攻擊防禦方法)→無競合合併11訴之客體合併之裁判職權調查事項先調查合併要件再調查訴訟要件主文、理由分別宣告合併各訴之勝敗訴及有無理由12勝訴與否,以主文是否如聲明所示判斷→競合合併其中一訴有理由,即屬有理由,主文如聲明所示,不另為部分駁回(有不同見解)預備合併先位之訴有理由→後位之訴解除條件成就先位之訴無理由→後位之訴停止條件成就13起訴之限制將來給付之訴(§246)確認之訴(§247)因不明確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並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法律關係限於私法上法律關係以下因新法而得提起確認之訴契約有效

5、與否事實(含身分)14更行起訴之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則訴訟中一事不再理(§253)判決後一事不再理(§263II)確定後一事不再理(§400I)15同一事件之判斷標準當事人─形式不同、實質相同亦屬之訴訟標的權利主體不同→訴訟標的不同訴之聲明訴之聲明相同→同一事件訴之聲明正相反對→同一事件16訴之聲明可以代用→同一事件當事人、訴訟標的相同時,給付、形成之訴聲明得代替確認之訴聲明原因事實少數情形以原因事實區別是否同一事件→ex.以借款日期區別是否同一筆借款(訴訟標的)17原告請求確認某屋所有權為其所有,被告另請求確認某屋所有權為其所有→

6、非同一事件(訴訟標的不同)原告請求確認某屋所有權為其所有,被告另請求確認某屋所有權非原告所有→同一事件(訴之聲明正相反對)18原告請求給付租金,被告另請求確認租金請求權不存在→同一事件(訴之聲明可以代用)原告請求給付租金,被告另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非同一事件(訴訟標的不同)共有物分割:固有必要共同訴訟19訴之審理欠缺一般訴訟要件→不合法,裁定駁回(§249I)欠缺程序法上權利保護要件→不合法,以顯無理由判決(程序判決,非本案判決)駁回(§249II)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且顯無理由→以顯無理由判決(實體判決,本案判決)駁回

7、(§249II)20就審期間原則10日(§251II)5日(§251III)21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管轄恆定(§27)當事人恆定─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 不影響訴訟(§254I)→§401I承當訴訟(§254I但書、§254II、III、IV)登記(§254V)§254I指特定繼受人22§401I之繼受人包括兩種情形一般繼受人(§§168-174):訴訟當然繼受特定繼受人(§254I):當事人恆定得承當訴訟23特定繼受人因法律行為移轉讓與債權或物權因法律規定移轉讓與權利Ex.民法§811原當事人仍有訴訟實施權→法定訴訟擔當繼受人如未

8、承當訴訟,亦不得另行起訴→§25324訴之變更、追加判斷標準:任何訴之要素(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有變更、追加限制原則:不可例外:§255I但書25准許訴之變更、追加之要件被告同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減縮訴之聲明因情事變更而變更聲明於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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