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591939
大小:288.50 KB
页数:101页
时间:2019-08-0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英文版_Paris_convention_for_the_protection_of_industry_property》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3月20日) 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注) 第一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 第二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 第三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 第四条A.至I.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G.专利:申请的分案 第四条
2、之二专利:就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 第四条之三专利:在专利证书上记载发明人 第四条之四专利:在法律限制销售的情况下取得专利的条件 第五条A.专利:物品的输入;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B.外观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输入C.商标: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D.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标记 第五条之二一切工业产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宽限期专利:恢复 第五条之三专利:构成船舶、飞机或陆上车辆一部分的专利器件 第五条之四专利:利用输入国的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输入 第五
3、条之五外观设计 第六条商标:注册条件;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 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 第六条之三商标:关于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例 第六条之四商标:商标的转让 第六条之五商标: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所受的保护 第六条之六商标:服务标记 第六条之七商标: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 第七条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 第七条之二商标:集体商标 第八条厂商名称 第九条商标、厂商名称:对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输入时予以
4、扣押 第十条虚伪标记:对标有虚伪的货源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输入时予以扣押 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之三商标、厂商名称、虚伪标记、不正当竞争:救济手段、起诉权 第十一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 第十二条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 第十三条本联盟大会 第十四条执行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际局 第十六条财务 第十七条对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修正 第十八条对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修订 第十九条专门协定 第二十条本联盟国家的批准或加入;生效
5、第二十一条本联盟以外国家的加入;生效 第二十二条批准或加入的后果 第二十三条加入以前的议定书 第二十四条领地 第二十五条在国内执行本公约 第二十六条退出 第二十七条以前议定书的适用 第二十八条争议 第二十九条签字、语言、保存职责 第三十条过渡条款 注:本公约的签字本中无此目录,这是为方便读者而加的。 (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① (1883年3月20日) 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
6、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第一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② ⑴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 ⑵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⑶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7、。 ⑷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第二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 ⑴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他们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以他们遵守对各该国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⑵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须有住所或营
8、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⑶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 第三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 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第四条[A.至I.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G.专利:申请的分案] A.⑴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