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葛量洪奖学基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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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葛量洪奖学基金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设立一个名为“葛量洪奖学基金”的信托基金,以及就其妥善管理及就与上述事宜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1955年3月4日]  (本为1955年第8号)  第1076章 弁言  鉴于─  (a)捐助人(以下提述为创办人)希望纪念总督葛量洪爵士(圣米迦勒及圣乔治大十字勋章)而筹集了一笔$250000的认捐款项:  (b)考虑到葛量洪爵士对教育的关注,创办人希望设立一个奖学基金,以在香港促进及鼓励教育:  (c)创办人希望上述基金名为“葛量洪奖学基金”,葛量洪爵士对此已表示同

2、意:  (d)政务司法团在根据《政务司法团条例》(第1044章)第8条获总督批准下,同意成为上述基金的受托人:(由1985年第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5年第6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3号法律公告修订)  (e)创办人已将上述$250000的款项付予受托人,用意是将该笔款项以下文规定的方式,永久专用作在香港促进及鼓励本地教育:(由1990年第23号第3条修订)  第1076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葛量洪奖学基金条例》。  第1076章 第2

3、条信托基金的设立  现设立一个信托基金,名为“葛量洪奖学基金”(以下提述为基金),而基金由$250000(即创办人付予受托人的款项)及以下各项组成:于本条例生效日期已藉上述款项的利息而累积的任何款额,以及不时给予基金的其他款项。5  第1076章 第3条受托人  受托人须以信托形式并以本条例下文所载权力和条文,以及在该等权力及条文的规限下,持有基金。  第1076章 第4条管理委员会  (1)基金须由一个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a)民政事务局局长,并由他出任委员会主席;(由1985年第

4、67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b)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由2003年第3号第41条修订)  (c)(由1973年第50号第2条废除)  (d)东华医院当其时的主席;  (e)保良局当其时的主席;及  (f)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其他成员不超过4名。(2)在第(1)(a)至(c)款指名的人,在出任其各自的职位时,为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3)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任期为其各自的委任书所指明者,并可由行政长官酌情再度委任或免任。(由1991

5、年第91号第2条修订)  (由1999年第18号第3条修订)  第1076章 第5条信托  受托人须以委员会指示的方式运用基金,以促进及鼓励本地教育,尤其是为居于香港的人,在香港的小学、中学、职业先修学校、工业学校及高等教育院校,提供奖学金及生活资助。  (由1990年第23号第2条代替)  第1076章 第6条颁发的相隔期间、条款及条件5  第5条 所提述的奖学金及生活资助,须在委员会所订立的规例不时订明的相隔期间,按上述规例不时订明的考试或其他甄选方法的结果,以上述规例不时订明的方式颁发,并须在

6、上述规例不时订明的期间,按上述规例不时订明的条款及条件和在该等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持有和享有,如没有订立上述规例,则上述各项由委员会决定;委员会可在任何时间更改或撤销任何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并订立新规例以作代替。  第1076章 第7条投资项目  (1)在符合第(2)至(5)款的规定下,受托人可以其名义将基金款项投资在委员会指示的任何类别的投资项目,包括本地公司的股份,而不论该等投资项目是否获准供信托基金投资;该等投资项目亦可以同样方式于任何时间予以更改。(由1991年第91号第3条修订)  (2)如

7、委员会如此指示,则受托人须雇用委员会所提名的专业人士或财务机构,以管理受托人根据第(1)款将基金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投资所在的投资项目。(由1991年第91号第3条增补)  (3)根据第(2)款获聘用的人或机构在执行其职能时,须按照受托人不时以书面向其传达委员会就该等职能所作的指示而行事。(由1991年第91号第3条增补)  (4)如根据第(2)款获雇用的人或机构是真诚地获雇用的,则受托人无须对该人或该机构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后果负责。(由1991年第91号第3条增补)  (5)根据第(2)款获雇用的人

8、或机构,其全部薪金及费用须由受托人从基金拨款支付。(由1991年第91号第3条增补)  第1076章 第8条委员会常规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9年第18号第3条  委员会可就其内部管理及管辖,不时在行政长官批准下拟定常规,以及不时在同样的批准下更改常规;而所有该等常规一经如此批准,即对委员会每名成员具约束力。  (由1999年第18号第3条修订)  第1076章 第8A条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5  委员会可藉在成员间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任何事务,而任何由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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