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10]79号

解读国税函[2010]79号

ID:40554784

大小:37.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8-04

解读国税函[2010]79号_第1页
解读国税函[2010]79号_第2页
解读国税函[2010]79号_第3页
解读国税函[2010]79号_第4页
解读国税函[2010]79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解读国税函[2010]79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解读国税函[2010]79号:例解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2010-4-811:06:00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大中小】 【打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文,明确了新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包括租金收入确认问题、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以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

2、算问题等八大问题。笔者对上述八大问题涉及到的税务事项,尽量以举例的形式来进行解读,供纳税人参考。  (1)跨期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可递延确认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对该事项,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包装物

3、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租金收入,可递延确认收入;  第二,可递延确认收入的条件包括两条:(一)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二)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第三,递延确认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例一:某企业出租房屋,2009年6月25日签订合同,从7月1日生效。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100万元,如何确定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解析: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付款日期7月1日,应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

4、满足租期是跨年度的,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该公司该项租金收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递延确认的条件。因此,该租金收入可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2009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该项租赁收入可确认50万元,另外50万元作为“递延收入”,待以后年度确认。  可见跨期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仍应按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只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按配比原则作递延处理。  相反,如果企业7月1日没有取得租金收入。这时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此外,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

5、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规定执行。  (2)明确三项收入确认时间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了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确认时间。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做出让步的事项。按照税法规定,对于重组中债权人作出的债权让步,债务人要确认为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何时确认所得,税法中并未明确。  股权转让实质为资产的转让行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转让资产应确认应纳税所

6、得,但税法未明确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是股权转让过程中付款时间、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时间,还是需要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  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对利润分配日期未作解释,不利于操作。  国税函[2010]79号对上述三项收入确认时间进行了明确,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

7、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可见上述三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会计处理趋于一致。如果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了收入实现,一般就不存在时间上的差异。  (3)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按份额享有的留存收益。  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二: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B公司截止2009年6月底账面净资产200

8、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现A公司按220万元出售予境内C企业,应确认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多少?  解析:由于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部分,上述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不得扣减。则A企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