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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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第二条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一)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二)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三)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第三条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下表。液化烃、可燃

2、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名称特征15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乙A28℃≤闪点≤45℃B45℃<闪点<60℃丙A60℃≤闪点≤120℃B闪点>120℃第四条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进液管与所配缓

3、和器(管)对照表进液管缓和器(管)直径(mm)流量(m3/h)流速(m/s)直径(mm)流速(m/s)管长(m)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1002007.082501.31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1504006.294500.709第五条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到:(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可燃液体。(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

4、注入低挥发性油品。(四)在储罐变更注入可燃液体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储罐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五)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保证可靠接地。第六条可燃液体调合(一)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可燃液体时,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二)丙A类可燃液体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调合温度应低于其闪点20℃。15第七条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如下:(一)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静置时间表电导率(S/m)

5、储罐容积(m3)<1010~50(不含)50~5000(不含)>5000静置时间(min)>10-8111210-12~10-823203010-14~10-124560120<10-141015120240(二)应使用导静电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并与罐体进行可靠连接。(三)检尺、测温、采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四)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测温、采样,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五)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尽量采用自动测量和采样设备。

6、15(六)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采样时,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第八条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一)装车鹤管应尽量采用密闭装车设施。(二)铁路罐(槽)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8,其中V—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其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三)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第九条汽车罐(槽)装卸规定(一)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二)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2min以上的静置时间,才能依次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三)汽车罐

7、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5,其中V—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第十条小型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规定15(一)严禁使用非导静电材料的容器在作业现场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二)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三)金属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前,容器、漏斗和管嘴应接地。(四)容器灌注甲乙类可燃液体,宜采用导静电胶管。第十一条在泵房门外、储罐上罐扶梯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码头上下船出入口处等可燃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第十二条防止人体带静电危害的着装规定(一)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外,

8、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二)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三)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静电胶靴。第十三条清洗盛装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规定15(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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