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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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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田分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油田分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第二章防雷、静电管理职责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
2、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五条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第三章防雷、防静电检测第六条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
3、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第七条检测频次。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应每年检测一次;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如遇
4、特殊情况时,可进行临时性检测。第八条公司生产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列入年度安全检测的范围: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油气、炼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通信、交通运输、新闻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第九条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检测;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
5、他项目。第十条隐患整改。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单位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消除:1.安装不合格和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2.装置存在一定缺陷的。第四章防雷、防静电工程第十一条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核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设计审查。第十二条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防雷、防静电以及建筑物电气接地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第十三条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接受检
6、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罚。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第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油气生产设施、建筑物,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本油气生产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
7、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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