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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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月28日学习材料主持人:杨玛山老师案情:2000年6月18日甲公司与杨凌区李台乡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包该村委会土地若干亩用于发展高科技畜牧业、胚胎工程、基因工程,承包期限为28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该村委会于2000年6月18日前为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书》,承包费为每亩每年500元,约定在承包至第十一年时,依据市场粮食价格变化,在本级政府指导下,协商递增租赁费,并且约定合同在上方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合同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盖章,该村涉及土地被占用的农民均在合同上签字,但是,其中有鉴定单位一栏落款为李台乡镇府,李台乡政府并未在协议

2、上签字盖章。双方于2000年6月26日将该合同公正。合同生效后,该村委会并未给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书》,甲公司每年依约支付土地租赁费,在该块土地上开发高科技畜牧业,双方均无异议,2000年10月杨凌区管委会常务会议中确定过该公司土地租赁的事实,2001年10月李台乡政府发出通告要求未领取土地承包费的农户及时领取。时至2010年,该村委会以与该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经李台乡政府批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合同无效。相关法条学习: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

3、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4.《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4、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5.《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6.《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解读】本条系关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根据“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又称取缔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对于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采取正反两个标准:(1)肯定性识别,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便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

6、,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否定性识别,首先,如果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系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认为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有关租赁合同应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以及租赁合同需备案的规定;其次,可以从强制性规定的调整对象来判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很多时候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如《公务员法》第53条对公务员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限制,并不妨碍其违反资格限制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讨论问题:1.《土地管理法

7、》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合同效力性规定?2.2000年10月杨凌区管委会常务会议中确定土地租赁的事实和2001年10月李台乡政府发出要求未领取土地承包费的农户及时领取的通告,能否证明该合同已经得到李台乡政府批准?3.该村委会以与该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经乡政府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4.《土地承包合同》在2000年6月18日签订至6月26日公正期间,属于成立但未生效的状态。但合同约定村委会必须于2000年6月18日前为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村委会未履行此义务,该公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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