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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号 国税发[2003]121号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 2003-1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
2、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
3、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 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4、 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需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办
5、理认定手续。 第三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
6、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四条 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一)不同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
7、.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第五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8、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一)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1.申请程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 2.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自开票纳税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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