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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潍地税函[2011]34号转发《关于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科室、各分局:现将省局《关于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1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抓好落实。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7月29日印发校对:付景飞印12份5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函〔2011〕113号关于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2、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1]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地税部门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征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办理“三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缴纳。自2011年8月1日起,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使用修改后的《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样式见附件),原《附加税
3、(费)纳税申报表》停止使用。缴纳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表中的要求按时如实填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由于减免“三税”5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但对“三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以及出口产品退还“三税”的,不退还已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负有代扣、代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同时负有代扣、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义务。二、会统核算各市局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按规定就地全额缴入县(市、区)级国库,收入科目编码为:
4、103013802。对所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征收之日起要全面进行会计核算和统计反映,省局已将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纳入会统报表系统。各级要按照省局下发的报表任务,做好各项报表统计工作,自8月份起上报旬报、税收电月报、会统报表时将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一并审核上报。对今年上半年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退费的,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做好清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各级按原入库科目和相关手续办理,不得从地方水
5、利建设基金科目中办理退费。三、票证管理各市局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作为缴款人的缴款凭证。各级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鲁地税发[1999]79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操作规范(试行)》(鲁地税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税收票证的管理和使用。四、优化服务5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代收工作特点和实际,不断完善工作规程,采取多种措施方便缴纳人办理缴纳事宜。要在办税服务大厅的醒目位置张贴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公告,通过各
6、种渠道对缴纳人进行政策宣传、申报辅导。要加强办税服务大厅人员的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软件操作和征收流程。附件: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7月29日印发校对:王毅印25份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公章)5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计税依据(计征依据)计税金额(计征金额)税率(征收率)本期应纳税(费)额本期已缴税(费)额本期应补(退)税(费)额123=1×24
7、5=3-4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消费税3%营业税3%合计-------销售收入4‰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消费税2%营业税2%合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1%消费税1%营业税1%合计-------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经办人(签章)会计主管(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代理人名称代理人(公章)经办人(
8、签章)联系电话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纳税人填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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