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500827
大小:275.84 KB
页数:25页
时间:2019-08-03
《数位汇流整合机制规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數位匯流整合機制規劃蔡政務委員清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二日網際網路與電信匯流技術與政策引言報告報告內容前言通訊傳播基本法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SIP/ENUM發展結語1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設立緣由因應科技匯流之國際趨勢國內學術界、產業界、立法院、行政院之共識我國對國際社會的承諾2NCC推動歷程紀要8788/292/3/2691/1/14行政院第八次SRB會議建議成立電信資訊傳播協調工作小組知識經濟方案中提出TIBC案蔡政務委員率團赴國外考察DGT委外研究提出NCC之組織藍圖及細部規劃MOTC及GIO會銜建議行政院成立NCC召開「規劃成立電信資訊傳播整合機關」兩次會議召開「通訊傳播
2、委員會籌設推動小組」第一次會議89/1190/390/1291/10~92/288/10立法院審查電信法修正案附帶決議92/2/21院長指派召集人進行規劃3主要任務:擬訂「通訊傳播基本法」及「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召集人蔡政務委員清彥葉政務委員俊榮執行秘書顏執行秘書清連規劃分組綜合分組召集人:李副執行秘書漢銘副召集人:高主任天助主要成員:行政院NICI小組召集人:張顧問天欽副召集人:李副執行秘書漢銘主要成員:資策會(科法中心)交通部(電信總局)行政院新聞局NCC籌設推動小組492/2/2192/3/2692/6/1392/9前X+1年Y+2年X: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日期Y:通訊
3、傳播委員會成立日期NCC規劃時程院長指派召集人進行規劃小組正式成立,並召開第一次小組會議,確立工作方向。完成基本法及組織法草案35次相關籌設規劃會議業者公聽會立法院「執政黨團」公聽會立法院「數位匯流聯盟」公聽會陳報行政院審議陳報立法院審議完成機關整併完成通訊傳播作用法修訂2個月多成立籌備處(建議)5法規架構通訊傳播基本法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或單一通訊傳播法)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基本法規範對象:政府相關部會及NCCNCC之法源依據明訂共通性原則,為未來修訂通訊傳播作用法之依據。作用法:明訂對通訊傳播事業之規範組織法:明訂NCC之組織,及獨立性與專業性相關要求。6報告內容前言通訊
4、傳播基本法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SIP/ENUM發展結語7「通訊傳播」定義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者。(第二條第一款)從功能的角度出發,打破現行以載具加以定義的規範方式藉科技匯流,各類型之通訊傳播產業在技術上已不再侷限於使用原有傳輸設施(載具),提供現有通訊或傳播業務,例如通訊事業可以提供數位之廣播節目;反之,廣播事業亦得以藉壓縮技術提供剩餘頻寬供電信、資訊服務。8新技術與服務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與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第五條第一款)由於通訊傳播技術日新月異,為鼓勵我國通訊傳播事業樂於提供使用者新服務,使全民共享物美價廉
5、的通訊傳播服務,政府對於新技術與服務之發展應予鼓勵。相關法令之解釋與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與服務之提供為原則。(第五條第二款)9平等管理原則除涉及稀有資源之分配外,政府應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第六條第一款)我國現行通訊傳播之法規,係以載具屬性為縱向分類,導致在管制上可能產生因不同載具而產生歧異的情形。為因應電信、資訊與傳播科技匯流之趨勢,並遵守技術中立原則,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在管制上有差別待遇。10通訊傳播法規之適用與修正其他法律規定通訊傳播事項,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專責機關於其業務職掌範圍內,得決定不予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專責機關成立
6、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之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前項法規未修正施行前,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仍適用之。於作用法規未修正之過渡期間,原則上仍依既有法規加以規範。如有與本法抵觸者,通訊傳播專責機關得在其執掌範圍內,援用本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適用。11報告內容前言通訊傳播基本法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SIP/ENUM發展結語12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設立目的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設立目的(第一條)確保通訊傳播市場有效競爭保障公眾及消費者權益提升國家競爭力13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特色合議制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第四條)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
7、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第八條)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八條)專業性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經濟、會計、管理或人文等相關學識或經驗(第六條第一項)委員會議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第八條第七項)設置專業諮詢委員會(第十九條)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第二十一條第二項)14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特色(續)獨立性委員獨立採取任期制,任期五年,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第四條)交錯任期制(第一屆委員中三至四人之任期為三年。)(第四條)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第七條)委員得對決議內容提出協同意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