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

专题四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

ID:40500260

大小:94.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8-03

专题四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_第1页
专题四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_第2页
专题四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_第3页
专题四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_第4页
专题四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_第5页
资源描述:

《专题四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1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 经济法基础                         专题四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  一、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P157)  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4.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从地理位置上: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

2、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从征税对象上:指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P159)  1.从价计征: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10%~30%)  (1)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

3、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②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提示: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4、(三)房产税的计算(重点)(P160)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房产余值1.2%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房产租金12%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四)房产税的税收优惠(P161)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

5、征房产税。  提示: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五)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63)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      第9页2011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 经济法基础                         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

6、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提示:(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78)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

7、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总结:(1)只有第5种情况是特殊的,其余都是从“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2)

8、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所以选项A的表述不正确。  (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