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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3
《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1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鄂价费[2005]2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尚未列入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但经论证有治疗或诊断价值,拟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的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条件:(一)利用新技
2、术、新检查和新的治疗手段或方法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二)经过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经被推广和应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凡购置的新仪器、设备,如其治疗内容与“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只是功能改进、增加,或仅是材料、试剂有所差别,不列为新项目。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一)省管医疗机构直接向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根据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当地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经审批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物价、卫生
3、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试行期内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同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备案。第六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规定格式、内容要求填报《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构成测算表》第七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由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工资(含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折旧费、设备修理费、间接费用构成,并按如下要求填报:一、卫生材料及水电费按实际消耗摊入成本。二、低值易耗品按使用次数平均摊入成本。三、工资依据下列公式计算:工资=医
4、疗机构在职人员年平均工资÷工作日÷工作小时×医务人员参加人数×诊治一人次时间四、折旧费包括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专用房屋折旧等。设备折旧费=设备原始成本÷国家规定折旧时限÷年均工作日÷日均工作次数五、设备维修费按设备折旧费的20%提取。六、间接费用按前五项直接费用总和乘以间接费率计算,间接费率为5%。七、仪器设备每次操作时间为熟练操作人员完成一次诊断或治疗所用的社会平均时间。第八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暂定为一年。本省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凡未被国务院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列入《规范》项目的,由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
5、门书面通知该项目停止执行。第九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各市、州、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前,组织当地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三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初审,并加盖同级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省管医疗机构在申报前,应通过本单位或有关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三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初审;并加盖单位公章。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确认属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以文件形式通知执行。第十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
6、价格项目经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其试行期间的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确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国家确认列入《规范》项目后,其价格管理权限按照鄂价费[2005]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的;二、未按批准日期提前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的;三、已被明令取消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继续执行并收取费用的。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
7、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试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规范》之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附表: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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