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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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

2、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3、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

4、办法第七条其他条件的人员,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区县(自治县)评审专业人员资格条件参照第七条和第八条办理。(一)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二)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三)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四)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五)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六)

5、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20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第九条申请人应当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填报信息。首先要认真阅读《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护承诺书》,其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然后打印《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以下简称《聘任协议》,格式见附件一)。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直接提交至相应财政部门:(一)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的《申请表》(一份)和《聘任协议》(两份);(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原

6、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三)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六)项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出具的对其专业技术能力的评价意见。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申请人聘任为评审专家需要通过财政部门审核及岗前培训。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资料的完整性;(二)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三)资格条件的符合性;(四)申报的拟评审专业类别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第十二条审核过程中,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不一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交;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

7、申请人理由;需要对申报的拟评审专业类别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等。第十四条对通过岗前培训考核的申请人,列入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拟聘任评审专家不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拟聘任评审专家、检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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