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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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有关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聘用、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本市有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评审专家)评审专家由上海市财政局(以下

2、简称“市财政局”)统一聘用并进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第四条(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是指23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同)组织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发表评审意见的相关活动。第一条(评审专家管理)本市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并在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www.zfcg.sh.

3、gov.cn,以下称“上海政府采购网”)建立专家抽取系统。市和区财政局对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对相关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第二条(评审专家聘用程序)市财政局根据专家库情况和本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分批次开展评审专家聘用工作。聘用程序包括:(一)发布招聘信息公告。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明确聘用条件、应聘申请时间、应聘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二)网上申报与材料报送。有应聘意向的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23(一)查询信用

4、记录。市财政局通过有关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应聘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情况,并据此进行初步筛选。(二)审核聘用申请。市财政局成立工作小组对应聘申请人是否符合聘用条件进行审核。(三)公示拟聘名单。通过审核的拟聘人员名单,由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四)组织初任培训。市财政局对拟聘评审专家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实务培训。(五)发放聘书、公告、入库。通过培训的拟聘人员,由市财政局向其发放聘书,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名单,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第二条(评审专家条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

5、)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三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七)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23(一)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申请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的,经有关单位推荐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推荐,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关于高

6、级专业技术职称规定条件的限制。第二条(专家信息填报)评审专家应如实填报本人的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通讯方式以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而在评审工作中需要回避的信息等。聘用期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评审专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自行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完善。职称、执业资格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三条(政府采购培训)评审专家应当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和本市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第四条(评审专家聘期)评审专家每次聘用期限为两年。聘期届满前,市财政局将组织开展续聘工作。评审专家可以提

7、出续聘申请,在通过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续聘。续聘名单由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续聘工作将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开展。第五条(不予续聘的情形)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23(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二)本次聘期内未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的;(三)工作单位、需要回避的信息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时变更的;(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第二条(予以解聘的情形)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三)有本办法

8、第四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予以解聘的,由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评审专家应向市财政局交回聘书。评审专家有以上第(二)项情形予以解聘的,市财政局不再接受其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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