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培训-金税三期下,增值税预警指标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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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在资产负债表左边,资本在资产负债表右边,若存货大于股本,存货多说明周转次数低,净利润应该也低,意味着存货是借款购买,借款又需要另外支付利息,肯定是异常现象。税务机关对这种现象就会有上图中的两种猜想,向企业提出质疑。预警指标5: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计算公式:指标值=(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问题指向:此值大于50%,该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存货太多,收入太少,不符合常理,可能存在虚假存货,或是销售货物未结转收入的情形。预警指标6:固定资产综合折旧

2、变动率在20%以上问题指向:1、折旧多提2、购置固定资产隐含的多项税收比如: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折旧变动率太高,说明企业要么在销售固定资产,要么在购买固定资产,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同,而买卖固定资产又涉及很多税款,肯定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例,税务机关检查某家工厂的账目发现,有一项在建工程最后一笔支出已经过去半年,没有后续支出,可能是未收到发票,没有结算,虽然在建工程没有结算,但是可能已经投入使用,这一会导致推迟缴纳房产税。预警指标7:商贸企业费用太高•商贸企业期间费用总额大于

3、销售收入的20%。•商贸企业毛利率一般不会超过20%,如果期间费用大于销售收入的20%,则企业经营利润很低,因此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虚假业务和虚开现象。•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多列乱列费用,其中许多项目既多抵进项税,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票预警:商品与服务编码比对税收分类编码的商品大类由税务总局维护(企业、个人不能自行编辑修改),商品小类可在税收分类编码商品的最底层商品下,由纳税人自行维护。简单地说,就是要在开票系统中增加一个品名编码功能。税收分类编码:最主要的作用是防止虚开发票。纳税人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

4、机关就能核实发票开具情况,还能统计、筛选、分析、比对数据等。最终目标是加强征收管理。商贸企业在开具发票要特别注意所售商品与服务编码的一致性。甲企业系A市招商引资企业,市政府许诺给予财政补贴,尔后反悔,补贴迟迟未到。甲企业老板愤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B市乙企业后不交税,以税抵补贴。A市国税局判定甲企业系走逃企业。发票接收方乙企业只得做进项税转出,B市国税局甚至要求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发票预警案例:非正常户与失联户异常发票稽核发票预警案例:非正常户与失联户异常发票稽核铂略注:本案例中,甲、乙企业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思考:

5、本案例对乙企业的判定是否合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所以,本案例中B市国税局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判定是不合理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因为甲、乙企业之间的交易是真实的,依据国税函[2007]1240号文件的规定,所以B市国税局对乙企业的判

6、定是不合理的。增值税的判定存在一定的“连坐”的意思,一条完整增值税链条中出现问题,相关的企业都会受到波及。企业如果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开出的发票属于失控发票,税务机关可对该企业的下游企业进行相应处理。非正常户的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

7、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思考:本案例中甲企业开出的发票属于失控发票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此案例中,甲企业的存在税务问题,A市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对甲企业进行处罚,只能通过发函给B市国税局,对甲企业的下家乙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理。但是依据国家税

8、务总局公告2011年21号对非正常户的规定,甲企业并不符合相关要求,不应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开出的发票也不属于失控发票。思考:本案例中甲企业被判为走逃企业合理吗?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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