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

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

ID:40402573

大小:514.0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9-08-01

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_第1页
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_第2页
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_第3页
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_第4页
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_第5页
资源描述:

《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1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LOGO2一、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3二、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中的主要行政强制措施(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根据这条规定,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餐饮食品领域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4(二)药品监管领域。《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

2、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根据该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监管执法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设定的“查封、扣押”即已无效)。5(三)医疗器械监管执法领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

3、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这条规定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角度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在医疗器械监管执法工作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6三、《行政强制法》对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主要影响(一)查封、扣押的期限受到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款对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此规定,对物品查封、扣押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

4、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执法工作中,如果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就必须严格遵守这条有关时限的规定。但在有查封、扣押药品的案件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就必须对药品质量进行鉴定,对药品质量鉴定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检验、7二是协查。药品需要检验的,《药品管理法》第65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其67条又规定:“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

5、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8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将协查结果逐级转发至协查所在地的县区级药监部门,因为相关法律未对协查时限进行明确规定,各地药监部门的实际情况又有所不同,这也会导致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处理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发生。如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处理超过法定期限,则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所查封、扣押的物品必须依法解除,否则一旦引起行

6、政诉讼必将败诉。9(二)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从我局现有的人员编制情况来看,我局属于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在下一步的机构改革中,如果成立的稽查大队等机构是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是不能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的。从而就可能出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措施权相分离的现象,使行政执法出现尴尬局面。10(三)进一步明确了逾期不履行罚款的缴纳数额。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7、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按照这个标准,对个别逾期不缴纳罚款期限较长的当事人,可能出现追加罚款数额高于本金的情形。为防止出现此种情形发生,《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一条款的实施有效的避免了违法当事人因拖欠罚没款而出现的天价罚款单现象,但同时也对执法人员适时催告当事人履行罚没款义务,以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及时办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1四、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受《行政强制法》调整范畴的问题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

8、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