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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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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桂林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创新环境监管模式,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水平,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环境监理管理和技术规范体系、环境监理队伍建设措施,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发〔20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监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本级环评审批且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监理:(一)涉及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
2、目;(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能源开发、金属冶炼、煤矿和金属矿采选、水泥熟料、制药、纺织、印染、化工、石化、船舶、制浆造纸、淀粉、酿造、电石、垃圾焚烧和填埋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等建设项目;(三)施工期环境和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水利、公路、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等建设项目;-5-(四)桂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五)鼓励其他项目建设项目业主自主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二、监理阶段划分环境监理工作应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主要包括设计、施工、验收三个阶段:(一)设计阶段:重点核实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等。(二)施工阶段: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环评及其批复文件要求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三)验收阶段:督查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情况及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的落实情况等。三、监理重点内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主要围绕环境质量达标、污染物排放达标开展和生态环境安全开展,确保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中有关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环保目标,满足工程竣工环境保护
4、验收要求。除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开展外,还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理:-5-(一)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变动;(二)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三)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四)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的建设;(五)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六)项目建成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七)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八)“以新带老”、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总量控制措施和要求。四、环境监理责任分工(一)桂林
5、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管理市本级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二)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承担环境监理工作的环境监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环保局;(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由环境监理单位承担,环境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建筑工程设计或建筑工程监理资质;-5-2.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桂林市辖区内拥有实验室。3.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应持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质证书或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上岗证书或环境监理培训合格证书。(四)环境监理单位应加强环
6、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确保环境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时效,定期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理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环境监理结论负责。(五)环评批复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环境监理作为该项目的一项重要环保要求予以落实。(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五、监理工作流程(一)桂林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公布环境监理单位信息,环境监理单位依据自愿原则将单位基本信息报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备档;(二)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环境监理单位,并将环境监理服务合同作为开工备案的
7、附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三)环境监理单位按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将环境监理报告存档备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形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试生产开始前,形成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阶段,形成建设项目验收阶段环境监理报告。-5-六、其它(一)建设项目未委托开展环境监理即开工建设的,由有监督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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