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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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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0]114号各市环保局: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确定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形式的多元化,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不按环评文件及环保部门的批复要求
2、进行设计、施工,擅自改变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同时,由于各级环保部门监管力量有限,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甚至缺失。因此,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从环评审批到建成投产全过程跟踪管理,由事后监督转变为过程监督十分必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为建立和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奠定基础。二、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一)环境监理试点范围: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造纸、
3、化工(石油化工、农药)、火电、矿山开发、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建设项目,以及省环保厅认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需要进行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二)环境监理试点单位:具有在同一单位注册登记5名以上注册环保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和5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作为环境监理试点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三)环境监理试点单位的义务与责任:环境监理试点单位应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4、实施现场监管,并根据实际进一步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建议,协助建设单位把好环保设施(设备)质量,落实环保要求,避免经济损失。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如下:1、复核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对不符合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设计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依法纠正或重新报批的建设;2、对施工期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质量情况、环保投资到位情况以及施工进度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管;3、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三同时”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补救或改进方案建议,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对试生产前应具备的试运行条件,包括人员、规章制度、风险应急预案
5、等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其符合试运行的有关规定;5、对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处理能力与实际生产产污量的匹配情况、落实启动风险应急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理。环境监理试点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编制施工阶段、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报告提交给建设单位,同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对报告内容负责。(四)建设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要求,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环境监理试点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并在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向省环保厅提交该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未按期向环境保护
6、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该项目投入试生产或竣工环保验收。三、强化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行环境监理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的一项新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反馈我厅。各环境监理试点单位要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凡在试点过程中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监理报告中隐报、瞒报环保工程质量问题,以及转包监理项目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监理试
7、点通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0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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