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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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讲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局货物及劳务税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系列补充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人员对新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研究,现讲解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2、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199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明电[1993]052号明传电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发给各地执行,此后,总局又以正式文件下发了这一申请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问题,总局下发了《国

3、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明确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一年多的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来的认定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总局颁布了22号令,统一和规范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原来的认定管理办法只是对申请认定工作进行规范,新的认定管理办法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资格认定及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

4、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此条有四个内容要着重把握:1、关于认定管理对象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认定管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主动申请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二是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而申请

5、认定或者是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三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不主动申请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四是个体工商户。2、关于个体工商户认定管理问题。现行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中要求:一是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二是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

6、为解决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无法正常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组织软件开发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进行了修改,并在河北省、重庆市进行了试运行。为配合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开展,总局下发《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规定:全国范围内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密文均为108位。

7、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3、关于年应税销售额问题。首先是年应税销售额的时间界限问题。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老的申请认定办法中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因此对年应税销售额不同的时间界定,构成了新老办法根本区别之一:老办法是上年达到标准,次年元月底以前申请认

8、定,新办法则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达到标准则须认定;其次是年应税销售额基本内涵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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