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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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根据《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和《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评定办法》),就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具体事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用仓库等级的评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由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自愿申请评定。                 第二章评定对象与评定标准    第三条通用仓库等级的评定以具有仓储经营资质、相对独立的库区为对象,包括:    1、仓储服务企业、

2、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    2、具有仓储业务的物流企业所属库区;    3、具有对外经营资质的生产、流通企业的所属库区。    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分别评定等级。    原则上不对同一库区多栋仓库中的特定仓库进行单独评定,但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对“库区中的单体仓库”进行等级评定:    1、库区仓库总面积不低于10万米2;    2、库区中的高等级仓库(立体仓库)面积不低于1万米2;    3、“库区”与“库区中的单体仓库”同时申报。。    第四条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标准按《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执行,评定内容分为基础指标和评定指标。    (

3、一)基础指标:指必须符合或拥有《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硬件设施或条件,否则应降低评定等级。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基础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三A《仓储地产型库区基础指标标准》,其他企业所属库区基础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一《基础指标标准》。    (二)评定指标:指依据《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管理要求进行评分,依据最终得分确定是否符合相应等级要求。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评定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三B《仓储地产型库区评定指标标准》,其他企业所属库区评定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二《评定指标标准》。              

4、    第三章评审人员    第五条根据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各地区性评定机构应聘请不少于5名评审员,其中各地区性评定机构的人员不少于2名。评审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以上学历;    2、从事仓储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3、从事过企业管理制度制定或现场审核工作。    第六条评审员采取自愿申请或地区性评定机构推荐的办法报名,填写评审员登记表,经地区性评定机构审核后,报全国评定办。    评审员须参加由全国评定办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全国评定办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评审员的职责

5、是在地区性评定机构的组织下,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现场评审工作,编写、提交评审报告。    第八条评审员在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现场评审工作时,须遵守下列工作规范:    1、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2、严格遵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和《评定办法》、本细则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仓库等级标准;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不得擅自泄露参评企业确认的商业秘密;    4、严格自律,在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不向参评企业提出评审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接受参评企业给予

6、的回扣、礼品、住宿安排或其他好处;    5、维护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信誉,不得以中国仓储协会、地方行业组织或全国、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名义从事任何与通用仓库等级评定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第九条对违反上述规范要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地方性评定机构或全国评定办查证属实,可分别提出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评审员资格,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未声明回避;    2、不遵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和《评定办法》、本细则的规定,采取故意造假等方式修改仓库等级标准;    3、未经评定机构或参评企

7、业的允许,泄露参评企业的参评信息或参评企业确认的商业秘密;    4、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礼品或其他好处;    5、接受参评企业付费的住宿安排;    6、向参评企业提出评审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    7、以中国仓储协会、地方行业组织或全国、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名义,开展与通用仓库等级评定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条参评企业应认真对照《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按照标准中各项基础指标的规定条件,申报相应的仓库等级。    第十一条参评企业除应以参评库区为单位填写、提交《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申

8、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可从中国仓储协会网站上下载)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库区分布清单、参评库区的简介及平面图;    3、仓库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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