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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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

2、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民

3、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  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

4、日起30日内,持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

5、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

6、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集中在每年的7、8两个月内。为方便单位办理此项业务,凡不涉及比例调整的,单位直接将调整相关资料表格送至受委托银行核定后汇缴;如涉及比例调整的,单位将调整相关资料表格先送管理中心审核,再送至受委托银行核定汇缴。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7、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8、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  第十九条  单位每月汇缴住房公积金至受托银行开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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