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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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供参考[整理]安全管理文书禹州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页共4页仅供参考[整理]禹州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真正吸取事故教训,确保2002年度全市煤矿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中共河南省禹州市委办公室、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最近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对各产煤乡镇党委、政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文件指出,乡镇党委、政府:1.凡本辖区出现无证开采或证照不齐开采的,取缔、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对党政正职就

2、地免职。2.凡本辖区内一年发生一次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党政正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一年发生两次重大伤亡事故或一次特大伤亡事故的,党政正职降职使用。4.一年发生3次重大伤亡事故或两次特大伤亡事故的,党政正职予以撤职。5.停产整顿、维修整改期间,入井人数超过9人的;不开主扇,自然通风的;私自生产发生伤亡事故的,对监矿员开除公职,分包领导给予就地免职。国土资源局:1.对煤矿企业长期越层越界开采制止不力,导致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单位一把手就地免职。2.凡出现无证开采及取缔矿井死灰复燃的,给予单位一把手党纪、政纪处分。煤矿和非煤矿山管理局:1.对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制止不力或不具备安全生产

3、基本条件而同意复工生产的,对单位一把手就地免职。2.全市全年连续发生3次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或两次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单位一把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乡镇煤管站所辖区域内小煤矿发生重大或特大死亡事故的,对煤管站站长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第3页共4页仅供参考[整理]电力公司:1.为被列入取缔、关闭矿井和无证矿井提供电力的,建议上级有关单位对主管安全的副职,给予行政处分。2.市政府责令切断电源而没有切断电源,或私自供电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建议上级有关单位对一把手就地免职。3.无正当理由擅自停电,导致特大伤亡事故的,建议上级有关单位对一把手给予撤职。公安局:1.为无证矿井、证照不齐矿井

4、和被确定为取缔、关闭矿井办理《民爆器材使用许可证》,提供民爆器材的,对主管局长给予行政处分。2.因私自办理证件、供应民爆器材导致无证或被关闭、取缔矿井发生伤亡事故的,对局党政正职给予行政处分。国有煤矿企业:1.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2.连续发生两次3人以下或一次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万元,撤销矿长职务,吊销矿长资格证书。3.发生一次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1人罚款5000元,集团公司党政正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一次特大死亡事故的,党政正职予以撤职。乡镇煤矿:1.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万元,撤销安全矿长职务,3年内不得重新聘

5、用,对矿长黄牌警告一年。2.连续发生两次3人以下,或一次重、特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万元。吊销矿长资格证书,取消终身任职资格。3.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大或一次特大事故的矿井予以关闭。除上述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处理;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隐瞒事故不报者,经济处罚加倍,行政处分从严;有关经济处罚必须依法进行。贺景昌胡丙伟第3页共4页仅供参考[整理]安全管理文书整理范文,仅供参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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