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分权之次优模式选择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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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论执行分权之次优模式选择  薛箴言  提要:执行改革面临合法、合理、合用三个维度的考量。兼顾了效益与公正的执行模式,只能是次优方案。笔者以执行权两分为理论依据,就实践中执行机构的设置方案进行选择,并在部门分权的基础上提出身份分权观点,建议由执行法官和执行员分别行使执行裁决权及实施权。文中并就司法警察充任执行员的可行性进行了简单论证。  执行权的划分、机构的设置要兼顾效益与公正。所谓效益体现于效率和成本。执行要讲求效率自不待言,同时,执行还要讲究经济,要努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所谓公

2、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执行权的功能在于维护实体公正,使权益由应然趋变为实然。公正的程序可以保障公正的执行,达到执行公正的社会效果。  审判与执行都要兼顾公正及效益。在诉讼阶段,强调的是“公正第一,兼顾效益”,而在执行阶段,它的价值要求则应该是“效益第一,兼顾公正”。传统的执行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执行权的高度集中。这种高度集权化的执行模式,其弊端显而易见的。但如果我们假设法官都是公正无私的,则传统执行模式的效益无疑将是最高的。遗憾的是,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改革过程中,没有帕累托最优[1],只有次优。对一方面的最优就意味着对

3、另一方面的不优。一种兼顾了效益和公正的执行模式,只能是次优方案。  “构建合理的制度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是一个寻找理性与现实交集的过程,理性的谨慎选择和现实的小心求证都是不可缺少的环节。”民事执行改革在进行中,试错的过程在继续着,理论的推演与现实的摸索都在继续。社科院的张志铭教授强调,与其他司法改革举措一样,执行改革同样也面临合法、合理、合用三个维度的考量。随着民事执行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我国民事执行改革经历了从审执分立到管理体制变革、执行机构改革、执行权运行模式重构和执行方式方法创新等层面的探索,

4、其“上下求索”的也正是兼顾效益与公正的执行改革方案。  “统管分权”的执行改革新模式,令法院执行工作的局面大为改观。关于“统管”,最高院下发的《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这使得执行“统管”问题得到了解决。接下来,如何“分权”就成了研究的焦点。  各级法院的大量探索实践证明:执行分权模式有助于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增进执行的透明度,在执行过程中将不

5、同的权力交由不同的执行人员来行使,既能够达到权力相互制约的目的,又通过公开促进了公平和公正。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由于分权及内设机构的不合理,执行实施行为常因裁决事项的出现而多次停顿,执行程序被人为的阻断,执行效率低下,乱象频现。  矫枉不能过正,以加强监督制约为主要目的的执行分权模式,不能以过度牺牲执行效益为代价。执行改革往何处去?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一、执行权划分之乱象  (一)、理论乱象。  执行权的“内置”式与“外挂”式之争已尘埃落定[3].“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下的独立于审判权的一项法院强制权”,其兼具司法权与行

6、政权的双重属性。但关于执行权的划分,理论界却颇多争议,主要观点如下:1、两分制。根据执行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2、三分制。将执行权分立为执行裁判权、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3、四分制。将执行权分立为执行命令权、执行调查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4、五分制。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立案权、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执行内部监督权。  笔者认为,对执行权的划分必须是基于同一标准的划分。上述五分制、四分制、三分制虽然在执行实践中可能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但由于存在多重划分标准,各

7、种权力常有重合,颇显凌乱。以三分制为例,在执行程序的不同阶段,我们发现命令权既可能具有司法权的特点,亦可能具有行政权的特点。如执行法官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作出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命令,以及作出对妨碍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命令时,该命令具有司法权的特点。而在诸如命令债务人报告财产状况、命令协助执行人限期交出其负责保管的财物等情况下,该命令又具有行政权的特点。可以这么说,尽管执行程序中存在着命令权,但它不应是与裁判权、实施权同一阶次的权力。  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不仅在本质上不同,在具体的运行方式上也有极大的差别。前者本质上是司

8、法权,后者则接近为行政权;前者的首要价值在于追求公正,后者的首要价值在于追求效率;前者具有被动性,后者则相反。执行权两分理论避免了可能导致的机构叠床架屋,兼顾了效益与公正。  (二)、实践乱象。  执行权两分,实务界已基本达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2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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