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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与操作税协,2009年12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与操作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毛江883708492009年12月内容税收优惠政策(实体)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程序)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扶持农业、公益事业和弱势群体支持基础设施、文化产业发展税收优惠类别普遍性税收优惠行业性税收优惠过渡性优惠政策和地区性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方式直接减免低税率项目所得减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免税收入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申报表附表5一、普遍性税收优惠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再就业优惠安置残疾人优惠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
2、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五)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国债利息: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或持有居民企业上市流通股票12个月以上的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构成: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3、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
4、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
5、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举例,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
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申报表事项再就业优惠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7、可上下浮动20%。再就业优惠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税[2005]186号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再就业优惠财税〔2005〕186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
8、惠。安置残疾人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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