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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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规范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规范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赵志华近年来,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民间借贷行为日趋活跃,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但目前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问借贷的相关法纪条规比较原则、宽泛,缺少系统性的规定,这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案件时,认识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定性难掌握。现结合案件查办工作实践,对该类行为在纪律层面作如下分析: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问借贷的情形及分析1.投资理财型借贷。即党员领导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与之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准约定借款利息。党员领导干部的

2、上述行为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实行的资金拆借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对此,我国《合同法》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均做出相应规定。由于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高风险、高回报等特点,极易引发借贷纠纷。近年来,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频发,其中不乏以“借贷”如何规范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规范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赵志华近年来,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民间借贷行为日趋活跃,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但目前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问借贷的相关法

3、纪条规比较原则、宽泛,缺少系统性的规定,这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案件时,认识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定性难掌握。现结合案件查办工作实践,对该类行为在纪律层面作如下分析: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问借贷的情形及分析1.投资理财型借贷。即党员领导干部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收入出借给有实际借款需要的人,并与之按照当地常见利率标准约定借款利息。党员领导干部的上述行为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实行的资金拆借行为,属于民事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对此,我国《合同法》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

4、会稳定的通知》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均做出相应规定。由于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高风险、高回报等特点,极易引发借贷纠纷。近年来,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案件频发,其中不乏以“借贷”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虽然现行的党政纪条规对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营利活动做出禁止性规定,但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看,上述规定旨在禁止公务员滥用公权力参与营利性活动,并没有禁止参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等经济行为。因此,从防止公权滥用以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角度出发,对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民间借贷的行为不提倡、不鼓励。2、感情投资型借贷。即借款人为了和党员领导干部建立比较稳定的关系,在

5、没有正常借款事由的情况下,向党员领导干部借款并给予利息回报;或者虽有正常借款事由,但给予党员领导干部较其他人更高的利息回报。党员领导干部在主观上对于借款人的上述目的是明知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这类行为违反了廉政纪律,构成接受他人礼金错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都有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或其他礼品,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属于违纪。党员领导干部掌握一定的权力,借款人之所以对其进行感情投资,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所掌握的权力可以对其利益产生影响。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违法违纪行为往往会披上“合法”的外衣以

6、逃避打击。为此,一些居心叵测的人绞尽脑汁地与领导干部套近乎、交“朋友”,通过支付“借款利息”这种形式使之不知不觉陷入圈套。其实,这种人感情投资是假,想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为他效芳、谋取私利是真。领导干部如果对此放松警惕,就会在以后执行公务时很难确保公正。这种变相收受红包礼金的行为,不仅违反廉洁自律制度,而且侵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3.营利型借贷。即我们俗称的“空手套白狼”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人身份,和两个以上的人建立借贷关系,首先以较低的利息向其中一人借款,然后再以高息向第三人出借该款;或者以其他名义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将所贷款项出借给第三人,从而获取利息差额。上述

7、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在纪律认定上,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两种观点。党员领导干部的以上行为该如何定性,要综合考虑其放贷规模、次数、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社会影响等因素,具体情况其体分析。如果放贷规模大、次数多、影响范围广,构成犯罪的,一般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论处;如果放贷规模小、次数少、影响范围小,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错误论处。这种民间借贷使社会资金在非正常渠道流动,利率水平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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