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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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邻接权一、表演者权(一)表演者1、“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竞技活动者非表演者。如田径、球类运动员。杂耍、马戏演员、木偶戏演员是不是表演者?2、“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二)表演者的义务1、表演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若表演的是他人的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不论他人的作品是否已发表,均应取得许可。2、不得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三)表演者的

2、权利两项精神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署名权)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这两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四项经济权利(保护至表演发生后50年)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现场直播权)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权)电台、电视台播放录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需要表演者的许可吗?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复制、发行权)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网络对现场表演进行同步直播,侵犯了表演者的什么权利?问:1、如

3、果某电台或电视台将现场表演直播,同时又录制下来,这涉及到表演者的什么权利?2、甲创作的作品,歌手乙演唱,丙工作室录制,丁音像公司出版发行,丙和乙是否需要乙许可?乙、丙、丁是否需要甲的许可?3、表演者的“二次使用费”?娱乐场所播放录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需要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吗?为什么?需要作品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吗?为什么?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音像制作者权)(一)音像制作者:首次制作音像制品的人。1、对作品的表演活动的录制;2、对自然界声音或画面的录制;3、对人类各种声音活动的录制。区别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二)音

4、像制作者的义务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1)使用演绎作品制作音像制品,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法定许可2、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含有表演的音像制品时,应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1)、发行(2)、出租(3)、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4)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出租除外)的义务: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

5、许可并支付报酬(5)许可电台、电视台播放权录音制品(已出版的):法定许可录像制品:经制作人许可并支付报酬90著作权法43条01著作权法第43条(2008川)64.作曲家甲创作了一首歌曲《雪花飘飘》,唱片公司乙经甲同意并请歌星丙演唱,将该歌和其他歌曲一起制作成DVD唱片。某酒店将合法购买的该正版DVD唱片在其咖啡厅播放。关于该酒店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侵犯了甲的表演权B.侵犯了乙的录制者权C.侵犯了丙的表演者权D.合法行为陈佩斯、朱时茂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侵犯著作权、表演者权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以下简称电

6、视总公司)出版、发行VCD光盘《陈佩斯、朱时茂小品专辑》、《欢乐送到家》、《笑笑笑小品专辑》、《笑笑大世界》、《陈佩斯小品专辑》、《小品专辑》等,其中含有陈佩斯、朱时茂创作并在春节联欢晚会表演的《警察与小偷》等多部小品。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认为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未经其许可出版发行包含其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的作品,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表演者权。被告电视总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小品虽由两原告创作、表演,但均在中央电视台的组织、导演下出现在电视台大型文艺节目中,成为中央电视台摄制的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中央电视台对这些电视节目拥有全部著作权

7、。电视总公司出版上述节目的VCD光盘制品,是经中央电视台许可授权后依法进行的,绝无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嫌。1、如何看待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作品性质?2、陈、朱对小品享有什么权利?3、电视总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陈、朱对小品哪些权利?三、广播者权(一)广播者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至首次播放后50年)1、许可他人播放其播放的广播节目。(转播权)2、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发行)音像载体。(录制、复制权)(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著作

8、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法定许可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法定许可3、电视台播放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和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2009)63.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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