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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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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与邻接权合同诉讼第一节概况 一、著作权与邻接权合同 1、著作权与邻接权合同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如果说所有权主要是保护静态的财产关系,以合同为主要代表的债权即主要表现为保护动态的财产关系。 著作权、邻接权保护的作品所体现的创作性智力成果,要充分实现其社会经济、文化等效益,成为社会的精神和物质财富,必须进入市场,必须在交易中通过许可或者转让获得他人和社会的使用。在国际间也需要通过版权贸易进行科技、文化、艺术的交流。而这些在著作权、邻接权日益复杂、多样的交易关系,就需要合同法的调整,著作权和邻接权也就成为合同的保护对象,无论
2、是其权利主体地位还是交易的预期利益都需要合同法的全面保护。 根据民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人为了行使其权利,其他民事主体为了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财产权进行使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达到各自的目的。也就是说,在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可以设立以行使和使用著作权或邻接权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著作权或邻接权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也就是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合同法律规定的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在实践中,对作品的使用除合理使用外,主要通过著作权人与使用人签订合同或著作权人单方许可进行。由于对作品的使用往往涉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当事人多通过订立双
3、务的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来使用作品。对于使用、转让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即著作邻接权中某些财产权,一般也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对于涉及作品许可使用及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合同,称为著作权合同;涉及著作邻权使用、转让的合同,称为邻接权合同。 2、著作权与邻接权合同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著作权或邻接权合同又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在著作权合同中,按照权利在民事主体之间是否转移,可分为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与著作权转让合同。按照著作权涉及标的的种类不同,可以分为出版合同、改编合同、翻译合同、演出合同、播放合同、影视摄制合同、录音录像合同等。按许可使用是否具有专有性为标准来划分,又可分为专有使用合同与非专有使用合同。按
4、照合同约定作品使用范围来划分,还可分为分项许可使用合同与“一揽子”许可使用合同1. 在邻接权合同中,合同的种类主要是涉及邻接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的合同。按照邻接权的类别,分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者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邻接权合同。如现场直播许可合同、录音录像许可合同、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合同等。 3、著作权与邻接权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表达合意的方式或表现形式。合同条款是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合同形式一般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形式合同。特定形式合同亦称法定形式合同,非特定形式合同亦称约定形式合同。约定形式合同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法定形式由法律直接规
5、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变更或选择。如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是说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的以外,为法定书面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因此,除法律规定的某一种合同必须使用的形式外,约定合同形式可以采用任何一种合同形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定形式合同均排除了口头形式。或者要求书面,或者要求登记、公证等。对于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合同,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观点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未成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6、三十二条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除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是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合同形式要求的原则。有的同志主张对于著作权和邻接权转让合同应当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否则无效。这种主张对于明确和稳定合同关系有一定作用,对发生纠纷后的证据确认也有意义,但是对于著作权、邻接权合同的转让是否应当如此严格形式,值得斟酌。如果法律采取这种意见,就会增加订立合同的手续和费用,并且误工误时,对交易的效率极为不利。另外,著作权等的转让一般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事物,不同于类似房地产的移转既直接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又可能涉及他人的利益,并且资源有限,应当严格控制。因此,对著作权等的转
7、让合同没有必要进行登记。 著作权和邻接权合同依照法律规定,除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外,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有以口头等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理论,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又并无其他违法行为的,也应认定合同拘束力,否则对稳定合同关系并不有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提供各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标准样式,因而有的学者主张这是一种标准合同。但是根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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