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246584
大小:188.51 KB
页数:53页
时间:2019-07-29
《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商法主讲人:陈伟教授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商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关系。国际是指“跨越国界”国际商法又称跨越国界的商法国际商法既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是属于国际公法,而国际商法则主要是私法。又区别于传统的私法——属于冲突法,国际商法则属于实体法。代表国家德国和法国美国和英国主要类别其他国家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大陆法普通法国际关系买卖公约二、国
2、际商法的历史发展时间顺序事件起源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历史上看,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但当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事法,而只是作为私法的内容之一。(形成于中世纪)主要来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近代时间顺序十一世纪事件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这种商人习惯法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集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事惯例。★与当时的封建王朝地方性法规比较其特点:1.它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应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
3、法官来掌执,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执。其性质类似于现代的国际仲裁或调节。3.其程序较简易。迅速不拘泥于形式。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事件。近代时间顺序十七世纪事件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都采用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原有的国际性和跨国性。二战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原因之一:二战后,经济增长,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经济生活越来越国际化。原因之二:国际贸易中形成的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
4、,如:FOBCIF近代时间顺序事件三、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等。冲突法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等。《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目前影响最大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二节西方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一、罗马法及其对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影响(一)罗马法历史发展概述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
5、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从《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园六世纪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撰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段时期的法律。公元三世纪,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两部分公元476年,由于奴隶起义和日耳曼“蛮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安(公元527-56?年)即位的第二年就下令把罗马法予以系统化。公元533-536年先后公布了三部法律汇编。1.《学说汇编〉——法律大全的主要部分2.《法学阶梯》——是法学教本3.《优士丁尼安
6、法典》,是历代皇帝赦令的汇编4.《新律》这是优士丁尼安在编撰上述法典以后颁布的赦令以上四种法律汇编,在公元十二世纪时被称为《国法大全》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私法是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为两个体系。即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体系(Continentallawsystem)和在英国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普通法体系(Commonlawsystem)1.两个法律体系的特点大陆法国家(1)它的私法的大部分领域都是法典化、成文化的(2)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有的国家的法典直接继承罗马法的传统。普通法国家主要是实行判例法虽然
7、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其影响深度和广度与大陆法国家有所不同。2.大陆法的形成作为一个体系出现于十三世纪时间顺序八世纪末叶起十世纪事件西欧重新回到农耕状态,自给自足经济占统治地位欧洲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威尼斯已开始成为地中海贸易的重要港口,促进了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十一、十二世纪西欧城市和商业的复兴,要求建立一种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公元十一世纪末,伊利修斯在意大利波仑亚大学讲授罗马法大全,到十二世纪末,仅波仑亚大学学习法律的有1万多学生。最早研究罗马法的学者称为注释派:(1)注释派——原意(13世纪)(2)后注释派——发展(14世纪
8、)(3)自然法学派——强调逻辑性和推理(17世纪)时间顺序事件时间顺序事件封建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