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钓鱼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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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问题分析角度:(一)国际法理论(二)国际条约(三)国际法原则(一)国际法原理1.先占“先占”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合法方式之一,即通过占领“无主土地”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它需要具备下述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土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它可以是从来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也可以是被某个国家抛弃的土地;(2)“先占”的国家必须有获取该土地为其领土的意思表示;(3)必须实施有效的占有,即通过行政、立法、司法活动对该地实行占领或控制。但对于无人居住的岛礁,则仅宣示主权即可。而日本并不属于这样的情形: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不是“无主土地”1、钓鱼岛最早由中国发现并

2、命名2、明朝以后钓鱼岛成为中国的领土甲午中日战争以后,才割让给日本在甲午中日战争之前,日本并没有对钓鱼岛的主权提出异议,直到1895年甲午中日战争之后签订《马关条约》才割让给了日本。而日本认为钓鱼岛不是通过《马关条约》割让的,而是在之前就已被先占。其依据是: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开始在钓鱼岛上采集信天翁的羽毛和海产品,并向当地政府提出租赁的申请,于1895年初获得批准。按国际上先占为主的惯例,日本拥有钓鱼群岛的主权。事实是:1885年至1894年间,由于害怕清朝抗议,无论是古贺辰四郎的租赁钓鱼岛申请,还是日本内务省和冲绳县知事企图在钓鱼岛建立界标、划入管辖的企图都被日本明治政府搁置

3、。2.时效和有效治理国际法上的所谓“时效”,是说国家继续安稳地占有某些土地,即长期的有效治理,经过长时期即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西方国际法学者关于“时效”的权威定义为,“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日本一直以此来说明已获得了钓鱼岛主权。但是日本并不能以此作为获得钓鱼岛主权的依据,理由如下:(1)时效并不是日本取得钓鱼岛的理由,因为时效原则一般并不能得到国际法理论的认可。(2)即使时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认为是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持续、和平地

4、占有.(3)根据国际法有关以“时效”方式取得领土的规定,一个国家在没有任何国家抗议或反对的情况下,连续实际占领和控制管理某一领土达到一定的期限以上,即可获得对该土地的主权.从中可看出,“抗议或反对”被视为导致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如果日本欲依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必须在中国长期默许、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事实是:(1)在1951年日美签订《旧金山和约》时,台湾当局就向美国正式提出抗议。(2)1969年底,美国将于1972年把冲绳岛(琉球)连同钓鱼群岛一并交还日本时,中国中央政府和台湾当局均提出了抗议。(3)1990年10月,针对日本右翼分子登岛设置灯塔,中国大批渔船驰抵钓鱼群岛,

5、打出“钓鱼岛属于中国”的牌子,迫使日本“搁置灯塔申请案”。(4)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中国对钓鱼群岛的领土主权,并保留对争议地区“使用武力”的权利。(二)国际条约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开罗宣言》3、《波茨坦公告》4、《旧金山对日和约》5、《维也纳条约法公约》6、《关于归还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议》7、《华日合约》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主张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自然延伸原则”划界,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线应在靠近日本琉球群岛的冲绳海槽。因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在海底的自然延伸,而日本的琉球群岛则形成于海底火山,因此中日

6、两国属于相向却不同在一个大陆架上的国家。这样,日本基本上就与东海大陆架无缘了。而日本则主张以“等距离中间线”划界,平分东海大陆架。但由于日本的琉球群岛并不在东海大陆架上,因此其“等距离中间线”的划界主张显然缺乏地理上的理由。而钓鱼岛则全部位于东海大陆架上,日本取得钓鱼岛,便可主张和中国共有大陆架了。2、《开罗宣言》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开罗宣言》中对日本不法所占的领土作了明确的规定:“同盟国,不寻求各自国家的利益,也不持领土扩张之念,同盟国的目的是剥夺日本国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日本国夺取或占领的位于太平洋的所有岛屿,并把像满州、台湾及澎湖岛那样的日本国从

7、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返还给中华民国。把日本驱逐出由于暴力及强欲而掠取的其它的所有地域。”3、《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发表了以中、美、英三国署名的《波茨坦宣言》,其中第8条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国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的诸小岛之内。”《波茨坦宣言》不仅是要履行《开罗宣言》,而且进一步就“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外的诸小岛”是否归属于日本国规定了由“吾等决定”,也就是由宣言国决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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