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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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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预备:历年真题06判断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际上是我国民法典的总则。07判断改错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02、07概念比较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09判断分析1、民事习惯并非由立法机关创设,也不是明确的法律文件,所以不属于民法渊源。10论述、论民法的私法性质(其他性质:权利法、市民法,商品社会基本法等)论述: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法部分50分卷—民诉专业卷)09判断:人格权人人均得享有,故不属于专属权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调整平等发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
2、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对民法的词源性解释1、古代东方(中国)——民事法田、土、户、婚、钱、债乃至风水之事2、古代西方(罗马)——市民法关于平等主体—市民——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二)民法的存在方式(民法的形式渊源)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形式民法的出现是法制进步的标志实质意义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实质民法是形式民法的基础中国古代有“实质民法”,无“形式民法”《民法通则》尚未达到形式民法的水平——它不是民法典,也不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而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基本法,包含了民法典总则编的主要内容和部分分则内容,是我国未来
3、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基础。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一)关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1、来自宗教神学的论证——人类理性能力的平等;2、来自人本主义伦理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3、来自经济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经济人”。(二)关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2、财产关系的
4、分类:(1)一占有为基础的静态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2)以流转为基础的动态财产关系(如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3、财产关系的特征:(1)以财产为客体——可支配性现实的可支配性VS可能的可支配性(2)以经济利益为内容——有性益社会判断VS个人判断(3)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非人身性从绝对的非人身性VS相对的非人身性(三)关于民法上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代表“平等”的“人格关系”:1、人格关系——围绕“人格”的法律关系人格——通过不
5、断斗争而得来的、无差别的、平等的主体资格——一个人社会与法律生活的起点;人格——生命、健康、肖像、名誉、姓名等等人之为人的生理与精神的支撑要素——一个人自然生命的起点。代表“差别”的“身份”关系2、身份关系——围绕“身份”的法律关系社会学意义上的身份——一种代表不同社会分工的“角色”(比如工人与农民)——教材采用的观点。民法上的身份——比“人格”更古老的,决定一个人人格的有、无、圆、缺的判断依据(比如奴隶与自由人、丈夫与妻子)3、人身关系的特点:(1)以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2)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3)专属性。三、民法的调整方法
6、(一)法律的一般调整方法1、事前调整2、事后调整(二)民法的一般调整方法VS刑法1、事前:重在授权重在禁止2、事后:重在效力评价重在惩戒犯罪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一)何为市民社会?1、是商品经济发展为条件的人类社会;2、是普遍的“人格人”组成的主体集合;3、是区别于“自然状态”的文明社会;4、是区别于政治领域的私人领域。(二)民法是市民法1、是商品经济的法律总结;2、是以保障人类主体性生活为目的的法;3、是以财产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法;4、是以维护私人生活安全为己任的法;5、是暗含缔造、监督政治国家的功能的法。二、民法
7、是私法公法VS私法政治国家的法市民社会的法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私人利益体现命令-服从关系以协商为本参与人有公权力者民事主体这一比较的学理意义大于实践意义三、民法是权利法权利为本位,义务为辅助第三节民法与几个相关法律范畴的比较一、民法VS经济法经济法的一般特征:纵横统一、宏观调控之法二、民法VS商法商法的一般特征:1、以“商人”为法律主体2、调整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事关系3、商法有更为明显的国际特征商法是用于调整商事关系的民事特别法三、民法VS婚姻家庭法一般法特别法市民社会之法身份世界之法第四节民法的渊源一、概述——法的渊源(一)历史传统中法的渊源
8、神意、正义、公意、命令……——法的效力的实质来源(二)现代法治社会中法的渊源成文法、不成文法——法的效力的形式来源二、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1、宪法2、《民法通则》3、民事单行法——《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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