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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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0年)学习要点:学习本章,应着重了解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背景,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了解李悝变法、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革1、私田增多,井田制破坏,新兴地主阶级产生。2、王室衰微,礼崩乐坏。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作竹刑。反对者:叔向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反对者:孔子3、楚国作仆区、茆门之法。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一、立法指导思想1、刑无等级,一断于

2、法严格执法,不以私言、私情废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商君书·赏刑》:“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子·有度》:“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一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新兴地主阶级要求打破原有的贵贱等级之分,要求重新分配政治经济权利,表现在法律上即要求“人人平等”。2、公布成文法第一:立法上,法律应“明白易知”;第二,法律宣传上,应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重刑主义第一,轻罪重刑;第二,用刑残酷,制造恐怖。重刑的目的:以刑去刑。《商君书·赏刑》

3、:“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商君书·画策》:“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而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韩非子·六反》:“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二、李悝的《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成文法典。1、制定的背景春秋以来,在经济上成长起来的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政治上取得相应的地位,以确立和巩固封建统治。2、主要内容分六篇:《盗》、《贼》、《网》、《捕》、《杂》、《具》《晋书·刑法志

4、》:“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3、特点:是法家思想的直接体现。(1)以刑为主;(2)重刑主义4、本质: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的等级特权;镇压人民反抗。5、《法经》的历史意义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当时封建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积极作用。《法经》为中国封建立法提供了样本。三、商鞅变法1、历史背景必要性:诸国争霸、“富国强兵”的需要可能性:新兴地主阶级掌握了政权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2)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制;(3)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加强户籍管理。(4)行连坐法,奖励告奸。(5)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史记》:“

5、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6)奖励军功,剥夺旧贵族特权。《史记》:“得敌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秦国的二十等爵制:相当于士者(1-4):公士,上造,簪袅,不更;相当于大夫者(5-9):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相当于卿者(10-18):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良造,驷车庶长,大庶长;相当于诸侯者(19-20):关内侯,彻侯。3、商鞅变法的意义及历史评价变法十年,秦国大治,为秦国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史记》:新法实行十年,“秦民大悦,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山无

6、盗贼,家给人足。”《论衡》:“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商鞅南门移木第三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1.基本概念:铸刑书;《法经》;商鞅变法2.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3.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4.商鞅法制改革的性质和主要内容,改革的意义和影响。5.法家理论对战国时期及后世封建法制的影响。叔向:“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孔子:“晋其亡矣,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其中《杂律》篇规定了六禁:狡禁:盗符、玺者诛;议国事者诛;徒禁:无故聚,过三日者诛;城禁:越城者,诛;十人以上越城,灭其乡族;嬉禁:博戏者,罚金

7、三币;金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受金,则诛;淫禁: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甲兵之符,右在皇帝,左在阳陵”。《十二铜表法》1、传唤;2、审理;3、执行;4、家长权;5、继承和监护;6、所有权和占有;7、土地和房屋;8、私法;9、公犯;10、宗教法;11、前五表的补充;12、后五表的补充刑、法、律释义(以《说文解字》为依据)刑:“井刂,罚罪也,从井,从刀。刑罪也,国之刑罚也。”法:“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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