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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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教学时数:3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秦朝的法律形式和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了解秦朝的罪名,掌握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行政法律制度、定罪量刑原则及刑罚种类,掌握秦朝的司法制度、秦朝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教学重点: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定罪量刑原则及刑罚种类、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秦朝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教学难点: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定罪量刑原则及刑罚种类、秦朝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

2、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4、陈景良著:《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4一、商鞅对秦国法律制度的改革商鞅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是战国时期卫国人,姓公孙,名鞅,因在秦国变法有功,被封于商(今河南内乡),故史称商鞅。商鞅自幼“好刑名法术之学”,青年时曾到法家势力强大的魏国,深受法家思想的熏陶,很快成为法家思想的坚定的实行者。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发布求贤令,商鞅因而携李悝的《法经》入秦,很快得到秦孝公的信任。商鞅为改变秦的落后现状,实现强秦的目的,对秦国的法律制度

3、进行了重大改革,对秦的强兴起了重大作用。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商鞅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是以李悝《法经》为蓝本的,但商鞅根据秦国的具体情况及改革的需要,在《法经》的基础上作了许多重要的补充,制定了新的秦国法律。首先,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行性,强调法律的实施。(“法”《说文》上释意为“平之如水”,强调法的平齐即公平;“律”《说文》上释为“均布”---调节音律的工具,即强调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行性,强调法律的实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商鞅“改法为律”以后,以法律作为社会改革的

4、基本手段,许多改革措施都用法律、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秦国封建法制的内容也进一步丰富起来。他在变法之初导演的“悬金移木”的故事,就生动说明了他的这种思想。44(蔡枢衡认为:蔡枢衡认为:法字之水不是象征公平,而纯粹是功能性的,指把犯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即今之所谓驱逐。)其次,是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如:《金布律》(管理货币、财物的法律。古时,金与布帛都是货币,故以金布律名之)、《田律》(管理田地及农业生产的法律,包括授田、收取赋税等)、《仓律》(关于粮草、兵甲、财帛等物品的保管和供应)、《厩律》(古代有关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的法律,因为牲畜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又是重要的

5、战争工具,故较为重视)、《传食律》(关于驿站对往来官吏、随从人面供给饮食及牲畜饲料标准的法律)、《工律》(关于手工业产品的规格、衡器量具的校正、兵器器物的保管与借用等制度规定)、《置吏律》(关于任用官吏的法律,相当于现代的行政法)、《效律》(管理、负责度量衡制度,规定违反统一度量衡制度的法律责任的制度)等。商鞅之所以要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是有其历史根由的:441、历史的发展到商鞅时代,距《法经》的颁行已近一百年。在这段时期,韩、赵、齐、楚各国都相继实行了变法,制定了新的法律。随着封建法律的建立、完善,随着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建设经验的积累,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法的公平

6、,而把要求法普遍适用且有法必行放在更重要的地位。律正是体现了人们的这种要求,特别是秦当时在经济政治状况方面较其他诸侯国都为落后。国内局势动荡不安,奴隶主贵族势力仍很大,这对国家的发展极为不利,同时,外部诸侯国给秦的压力日益强大。在这样一个国家实行变法,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就势必更加要求强调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贯彻执行。律强调的是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商鞅改法为律的用意就是要强调这一点。2、是由于《法经》仅有六篇,内容有限,在《法经》问世之后,各国包括秦国在经济政治等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了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用法律督促人们去开创富国强兵的基业,商

7、鞅必须充实法律内容。3、秦国要实现富国强兵,进行改革,不仅需要刑事法律去保障(《法经》的内容基本上是调整刑事法律关系),而且也需要经济行政等法律来保障。《田律》《仓律》《金布律》《置吏律》《工律》等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而制定的。(二)奖励耕战(重农奖功)商鞅深信要使秦统一天下必先强其国,而要强其国必先富国,富国的关键是农业生产。所以他把变法治秦的重点放在富国强兵上,放在农业和加强军事力量上。在变法期间,商鞅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关于农耕方面的奖惩立法,颁布有《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分户令》,在这些法令中,商鞅规定:“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8、免除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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