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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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是由战国后期的诸侯国秦国发展而来统一的大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集权制王朝。秦乃颛臾后裔,被舜赐赢姓。周朝时秦襄公因护送周平王东迁有功,被封为诸侯。军事上,经过自秦穆公至秦王政历代君王的努力,秦国最终从春秋战国的血腥争霸中冲杀出来,建立了大一统的王朝。秦统一六国后,又北击匈奴,南下百越,其疆域东起辽东,西至玉门关、陇西,北抵长城,南达越南北部及中部一带,面积超过500万平方公里,基本奠定了后世中国的版图。在政治上,秦改周朝的分封制为郡县制,首次确立中央王朝和皇帝的绝对权威,并设置了与之配套的三公九卿

2、制的中央官僚机构。在经济上,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实行土地私有制,使社会进入地主―农民模式的阶级社会。其统一度量衡、货币、车轨、文字等,则使中国在文化上首次实现真正的大一统。另外,秦所创的法律也一直沿用到唐代才有较大的变动。思想文化方面:焚书坑儒、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秦朝建立以后,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制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思想及法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特色的统一法律制度。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与社会的影响,秦朝的法律制度还带有

3、许多刚刚脱胎出来的旧时代的显著特色。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但是当时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秦因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并进行多次大规模战争、修筑万里长城与阿房宫等大型工程的原因,对人民征敛过重,加之对知识分子的打击,极力推行暴政峻法,严重地激化了社会矛盾,使人民苦秦久矣。最终引发大规模农民起义,加上原六国贵族的响应

4、,二世而亡。不过,秦朝所确立的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法律制度,对汉朝乃至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一、法律指导思想『引例』坑儒案坑儒案发生于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据史载,秦始皇晚年曾多次派方士寻求仙药,以求长生不老。方士卢生等积极响应,因而很受宠幸。后因长期求药未得,恐被处死,就私下议论秦始皇专横,非议寻仙药之事。秦始皇闻讯大怒,下令以妖言惑众之罪名追捕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最后460余名儒生全部被处以死刑﹙活埋﹚。秦始皇为了巩固其开创的大一统天下,吸收运用了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关于“法”、“术”、“势”三者相结合的政治法律理论,建立

5、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形式与专制集权统治。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法令由一统渊源:秦朝发展了先秦法家提出的“壹法”(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的思想提出了“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内容:(1)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2)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史记·李斯列传》说:“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皇帝的

6、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3)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实现君主专制国家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人们思想的统一。影响:(1)在“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颁布了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的法令,结束了“田畴异亩,车途异轨”、“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的混乱状况。(2)在“法令由一统”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的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规定“命为制,令为诏”法就成了他的命

7、和令的代名词,“朕言即法”,“言出法随”。(3)“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同时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2、事皆决于法泰山石刻:“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先秦法家认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律因为具有赏功罚罪、定分止争、统一人民言行的作用,所以法家提出要“明法”、“任法”,即要有法可依。)事皆决于法:法即罚。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秦朝的刑罚体系严密,以严刑酷罚(肉刑)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在政治、经济、行

8、政等方面规定的行为。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积极贯彻“以法为本”、“事断于法”的法制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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