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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会课件(国、地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2014年1月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汇算清缴应重点关注的内容第二部分政策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第一部分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一、不征税收入(一)政策依据1.《实施条例》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企业所得税政
2、策辅导(二)政策规定1.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税务处理(1)财政性资金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②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
3、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③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①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
4、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②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③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
5、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
6、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税务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7、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不征税收入的申报问题不得将不征税收入申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一问: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常见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2000万元贷:递延收益2000万元以后年度,再结转:借:递延收益10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必须在取得年度一次性计入收入?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例二:问: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8、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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